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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就保護版權引入多項新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
任, 主要包括:
( a ) 增訂一項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 打擊涉及製作以
期分發或分發在四類印刷作品發表的版權作品的侵權
複製品的侵權行為。
( b ) 增訂一項新的刑責, 有關的條文訂明, 若法人團體或
合夥機構的作為構成任何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
則該團體或合夥機構內執行內部管理的董事或合夥人
或須負刑責, 除非他能證明並沒有授權進行有關侵權
行為。
( c ) 增訂一項新的刑責, 以針對任何人商業經銷規避器件
或在商業上提供規避科技措施(即防止取用措施或防止
複製措施)的服務。
( d ) 擴大針對任何人士經銷規避器件或提供規避服務(無論
是否屬商業活動) 以規避科技措施的民事法律責任。
( e ) 增訂一項新的民事法律責任, 以針對任何人規避用於
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
( f ) 給予版權擁有人及其專用特許持有人新的權利, 讓他
們可以向干擾版權作品的權利管理資料的人尋求民事
補救。
( g ) 增訂一項新的民事責任, 以針對任何人在未經版權擁
有人授權下提供影片和連環圖冊作商業租賃。
以上「修訂條例」中引入新的法律責任的條文尚未生效。
有關條文會自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
期起生效。
《版權條例》修訂後, 沒有改變有關管有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以
供在業務中使用的刑事罪行的適用範圍, 有關條文自二零
零一年起已經實施。這即是說, 任何人如在知情的情況下
管有四類作品中任何一類的侵權複製品以供在業務中使
用, 即犯上刑事罪行。該四類作品為電腦程式、電影、電
視劇或電視電影, 以及音樂紀錄(包括音樂視像和音樂聲音
紀錄)。這項刑事罪行同樣適用於個人和業務機構。
任何人管有其他類別作品的侵權複製品以供在業務中使
用, 不會構成刑事法律責任, 但可能會招致民事法律責任
(關於業務最終使用者可能招致的其他刑事法律責任 ) 。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faq_copyright_protec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