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人變更?

2008-06-24 9:52 pm
因太太為家人作保證人,因其信用差,不想替他做保,不知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不當(呆人)證人~
因搜尋了許多相關知識!頓時覺得(人+呆 )證人,真的是弱勢一族,為人作保,已經呆一次,還要再替債務人清償,又呆了一次~~
所以不知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除保證人的約定!!
更新1:

謝謝大家的說明 我太太有要求親戚更換保人,他也說已更換保人了,但要求他提出書面證明又拿不出來,這樣子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如eym-m及小助理julia所言寫存證信函真的有幫助嗎??

回答 (4)

2008-06-24 10:10 pm
✔ 最佳答案
請問是已經簽下保證人的契約了嗎??
一般銀行是不可能讓你更換保證人的,所以太太如果要自保,一定要寫存證信函給銀行,告知其保證期間至何時為止 ,之後的債務都不予承認擔保
譬如說用存證信函告知銀行你太太保證的期間至六月底 ( 自己要留底 ),那如果親戚以後沒錢可還了,你太太也只需擔保六月底之前的債務,有這個東西的話,將來上法院比較能獲得法官的認同
因為你太太發存證信函給銀行,銀行就有那個責任去處理這個保證人的事,不處理之後就是銀行跟債務人的事了

2008-06-25 23:51:42 補充:
瑄,我不想說你是個沒經驗的人

但是這種案子就是要這麼處理,誰都知道銀行很大牌,你做什麼他不見得會理你,發存證信函的用意是要到時候上法院時,我們能有個憑據能表示已有善盡告知義務!!

因為銀行人員也不懂法律,老百姓也不是很懂,反正當初我老爸的案件就是這樣做的,開庭的時候就呈存證信函給法官看,表示我們的保證期間只到93年5月31日,當時欠了多少錢,我們就只保證那條錢,之後的我們都不管~

這樣了解嗎?

2008-06-25 23:55:05 補充:
忘了說這是我們律師教的^_________^

2008-06-26 00:02:18 補充:
忘了補充,我老爸當時是因故而不能繼續當保證人,所以我們才要求銀行換保人,當然保人不是說想換就能換...

如果你妻子沒有工作也沒有財產,就沒有償債能力,可以在存證信函說明,要求銀行更換保人,銀行要求保證人也是要確保他的債權,如果你妻子沒有償債的能力,銀行會要求債務人再提出一個新的保人,那你妻子已經有存證信函說明保證期間到何時為止,到時候打官司才不會啞巴吃黃蓮!!

保人的問題原本就很難解,沒有出事完全不用賠的,只能把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不這樣處理,不然還能怎樣呢??
參考: julia的法律見解,實務經驗(自己處理過父親同樣的事)
2008-06-24 10:14 pm
老實說,依你所言之情形要更換保人.....很難>"<
其家人之信用差~~>代表對債務的清償能力可能有問題。
站在銀行的立場,債務人有無法清償的疑慮時,若其保人有能力~~>
要銀行答應更換保人是不可能的事,銀行也要確保債款可以收回。
除非所提出的新保證人,更具有當債務人無法清償時可負起清償責任。(會有這種人願意當保證人嗎==?)
唯今之計,祈禱你太太的家人不要出問題。
再來,若真出問題,請快點做好防範措施~~>你太太的名下千萬不能有任何不動產,否則會被拿去償債。
真的到這步,你太太的信用除非代替其家人清償,否則將會跟著信用破產。

2008-06-25 11:13:36 補充:
我太太有要求親戚更換保人,他也說已更換保人了,但要求他提出書面證明又拿不出來,這樣子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請你太太直接向銀行查詢即可(若你太太仍具有保人身份,銀行就會讓你太太查詢)。
不過,你太太的家人拿不出證據證明已更換保人....我想,敷衍你們的成份較高。

至於發存證信函給銀行,其作用等於0~~>
因為當初你太太是自願當其家人的保人,不可能在你太太因某些因素不當時,發個存證信函給銀行就能取消的!!
銀行也要自保的.....
2008-06-24 10:06 pm
按未定有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於約定範圍內所生之債務,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
次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為最高限額保證故已發生之債務縱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所生之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範圍內,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
又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僅該部分約定無效,並非全部契約均歸無效,此觀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即明。
故您所承保之保證責任,如係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您之保證人固得隨時終止保證契約,惟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其保證契約之通知應向債權人為之。

2008-06-24 16:40:55 補充:
我太太有要求親戚更換保人,他也說已更換保人了,但要求他提出書面證明又拿不出來,這樣子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答:您可以直接向限行查詢確認即可

如eym-m及小助理julia所言寫存證信函真的有幫助嗎??
答:連帶保證人之更換,並非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即可,仍需經債權人同意後,並辦理保證人變更,否則不生保證人變更效力…除了「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或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民法第七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
參考: 阿里巴巴淺見, 本人
2008-06-24 10:01 pm
~~~保人不是你想變更就可以變更的喔~~~


(一)依您所述,應有簽署一份有載明連帶保證契約條款之契約,原則尚須詳閱該契約條款,始能判斷連帶保證人得否單方解約(亦即倘該契約條款有規定連帶保證人得單方解約即可為之)。

(二)一般金融實務上之「連帶保證」,係指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即您前夫)負連帶責任,所以,原則上您所負之責任甚至高於一般的保證人,而且,所謂解約規定,依民法規定,除非有約定(即上述契約條款是否有明定)或是法定的解約事由,始得解約。

原則上..........

您要請求對方另覓保人,並經對方同意,始得解除您的保人身份,建議仍與對方先溝通請其另覓保人

(三)倘若無法以上述方式行之,則民法第752、753及754條有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綜合上開規定,較有可能可行之免除責任規定,可能可以主張您的連帶保證係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而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倘若依此規定所為之通知,為銀行所接受,則您的責任即可免除。

但是,一般實務上所謂的連續發生之債務,較常係租金、醫藥費保證抑或信用保證等,所以,縱使您如此主張,銀行恐仍會以此連帶保證非「連續發生之債務」而為抗辯,而最終恐需由法院主觀認定,始能判斷您的終止契約是否合法。

(四)建議先行溝通是否願意另覓保人,否則因您當初已簽署該連帶保證契約,僅能尋求是否有其他約定或法定解除契約條款(而此尚須詳閱您所簽署之契約條款,始能判斷),否則將可能與銀行產生爭端,而須經訴訟解決。

若是銀行作保,就算訴訟解決,勝算並不大,因為當初是你自己簽名同意的啊~


資料一部份來至知識

收錄日期: 2021-05-01 23: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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