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銀行保證人一定要全部償還債務嗎?!有無解救方法

2008-06-25 2:15 am
您們好 :
想請教大家 , 在於94年時我有當我哥的連帶保證人跟銀行借款.(借貸157萬-- 20年)但是目前他生意失敗無能力償還也都不出面,銀行只好聯繫我,發現還有另外欠其他銀行!!

請問我是否一定要償還全部貸款, 如果不償還 銀行又會採取什麼動作. . ..可以怎麼做才不會負擔這麼多的利息,銀行利息真的也賺好多喔!!! 我必須清償所有債務嗎? 是不是也只能就這樣一直繳費下去???

讓我現在覺得人生忽然彩色變成黑白@@ !! 原本結婚的計畫也都只好喊卡 !!!

可否請大家可以盡量詳細一點告訴我解決方法 !! 謝謝..
更新1:

想再請問如果目前我家人已經有可能被銀行向聯徵中心申請強停或駐記信用不良,那麼我的部份是不是也是相同有註記了呢???? 是否將來銀行就只會針對我(保證人)做追討?? 另外感謝大家熱心耐心的回答~讓我更加了解 ~ 我想我目前的狀況也只好勒緊牙關,定期定額的繳貸款。當然我不希望會造成我自己個人的信用問題,也希望在這緊要關頭 仍就可以幫忙自己家人度過難關!! 再次感謝大家喔!!

回答 (2)

2008-06-28 1:12 am
✔ 最佳答案
二十年之(保證責任)貸款應為房屋抵押擔保貸款。
一、先了解關於保證責任: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契約,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是和債務契約寫在同一張契約書上。但本質上仍是二個契約,即一個是債務契約,另一個是保證契約;保證人對於這種分法或許不易瞭解,但對於保證債務的範圍一定要清楚。
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括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所以,如果為人作保時,其所保證的,除了主債務以外,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皆包括在內。
既使當初保證契約的範圍並未約定,但對於主債務之原本、利息及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及附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均負有保證償還之責任。
二、一般銀行對於房貸催收流程:
M1:第一個月催收。主要發逾期催收通知,以電話(輪流方式)催收。
M2:第二個月催收。銀行歸類為逾期戶。主要進行催收案件協商,避免案件送入法務及強制執行,同時發送催告函或進行外訪。(視銀行狀況,此時若聯絡不到主債務人或債務人態度不佳,或無心處理時,則行使抵銷權;或針對保證人追討)
M3及M4:第三個月催收。請債務人繳款,此時會向聯徵中心申請強停或駐記信用不良。(視各銀行之作法,此時會進入法院民事執行假扣押與查封程序。)
M5及M6:執行程序。視法院進度執行房屋查封與鑑價程序。
M7及M8:法拍屋公告拍賣日期。
各銀行針對逾期、催收與送案至法院的時間表略有不同,應以各銀行內規與法院時間為主。
三、了解關於假扣押:
房屋被法院假扣押後,就無法再過戶或作任何抵押設定,而假扣押謹能進行到查封的程序(沒有拍賣),銀行將來如要拍賣假扣押房屋還須取得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確定)。
因此,保證人如認為替借款人還款之內容有爭議,切記如有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之類的公文,須於收文後二十日(包括星期例假日)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以免讓支付命令確定。
否則一旦銀行取得執行名義,銀行隨時想查封保證人任何的財產都可以。
執行拍賣後如有不夠清償的差額,銀行仍可向借錢的債務人及當初的保證人求償(任選其一,也可同時求償)。
求償方式通常為進一步查封(拍賣)主債務人或保證人其他的不動產或動產(如汽車、薪資、股票、銀行存款等),如屆時查無上述財產,銀行會等待以後的時間再觀察慢慢追償。
房屋若被法院假扣押後,就無法再過戶或作任何抵押設定,而假扣押謹能進行到查封的程序(沒有拍賣),銀行將來如要拍賣假扣押房屋還須取得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確定)。

*其他補充部分:
1.若銀行評估拍賣無實益(即拍賣後抵扣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後無殘值)問題時,一般來說常主動執行保證人部份之資產。
2.可請專業人士與這家銀行談判。
如延長還款年限,或透過仲介(代書)買賣(過戶),或以尚未拍賣的那間房屋向別家銀行轉貸(借新還舊),而將原來銀行所有的貸款全部還清(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
3.實務上,許多銀行都會出爾反爾,仍建議請專業人士陪同處理,以保障自身相關權益。
4.房屋若被法院查封後則無法辦理地政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
確定查封登記須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申請登記簿謄本即一目了然),而無關是否貼封條;買方一旦確定要買,承辦代書必然會申請騰本。
5.依您所述,應有簽署一份有載明連帶保證契約條款之契約,原則尚須詳閱該契約條款,始能判斷連帶保證人得否單方解約(亦即倘該契約條款有規定連帶保證人得單方解約即可為之)。
6.一般金融實務上之「連帶保證」,係指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
原則上您所負之責任甚至高於一般的保證人。而且,所謂解約規定,依民法規定,除非有約定(即上述契約條款是否有明定)或是法定的解約事由,始得解約。
7.是以,原則上除非能再尋得相當能力(即財力相當及信用正常且負債比低)之人,並徵得原銀行同意,始得解除保人身份。
否則在實務上撤銷保証人責任是相當困難的。
6.建議保證人名下資產應先行保全。其他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2008-07-05 11:10:22 補充:
若主債務人之負債為無擔保放款,則建議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並將保證責任納入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因主文未詳述,其他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參考: 法務工作
2016-01-30 1: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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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3 2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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