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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之(保證責任)貸款應為房屋抵押擔保貸款。
一、先了解關於保證責任: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契約,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是和債務契約寫在同一張契約書上。但本質上仍是二個契約,即一個是債務契約,另一個是保證契約;保證人對於這種分法或許不易瞭解,但對於保證債務的範圍一定要清楚。
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括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所以,如果為人作保時,其所保證的,除了主債務以外,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皆包括在內。
既使當初保證契約的範圍並未約定,但對於主債務之原本、利息及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及附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均負有保證償還之責任。
二、一般銀行對於房貸催收流程:
M1:第一個月催收。主要發逾期催收通知,以電話(輪流方式)催收。
M2:第二個月催收。銀行歸類為逾期戶。主要進行催收案件協商,避免案件送入法務及強制執行,同時發送催告函或進行外訪。(視銀行狀況,此時若聯絡不到主債務人或債務人態度不佳,或無心處理時,則行使抵銷權;或針對保證人追討)
M3及M4:第三個月催收。請債務人繳款,此時會向聯徵中心申請強停或駐記信用不良。(視各銀行之作法,此時會進入法院民事執行假扣押與查封程序。)
M5及M6:執行程序。視法院進度執行房屋查封與鑑價程序。
M7及M8:法拍屋公告拍賣日期。
各銀行針對逾期、催收與送案至法院的時間表略有不同,應以各銀行內規與法院時間為主。
三、了解關於假扣押:
房屋被法院假扣押後,就無法再過戶或作任何抵押設定,而假扣押謹能進行到查封的程序(沒有拍賣),銀行將來如要拍賣假扣押房屋還須取得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確定)。
因此,保證人如認為替借款人還款之內容有爭議,切記如有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之類的公文,須於收文後二十日(包括星期例假日)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以免讓支付命令確定。
否則一旦銀行取得執行名義,銀行隨時想查封保證人任何的財產都可以。
執行拍賣後如有不夠清償的差額,銀行仍可向借錢的債務人及當初的保證人求償(任選其一,也可同時求償)。
求償方式通常為進一步查封(拍賣)主債務人或保證人其他的不動產或動產(如汽車、薪資、股票、銀行存款等),如屆時查無上述財產,銀行會等待以後的時間再觀察慢慢追償。
房屋若被法院假扣押後,就無法再過戶或作任何抵押設定,而假扣押謹能進行到查封的程序(沒有拍賣),銀行將來如要拍賣假扣押房屋還須取得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確定)。
*其他補充部分:
1.若銀行評估拍賣無實益(即拍賣後抵扣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後無殘值)問題時,一般來說常主動執行保證人部份之資產。
2.可請專業人士與這家銀行談判。
如延長還款年限,或透過仲介(代書)買賣(過戶),或以尚未拍賣的那間房屋向別家銀行轉貸(借新還舊),而將原來銀行所有的貸款全部還清(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
3.實務上,許多銀行都會出爾反爾,仍建議請專業人士陪同處理,以保障自身相關權益。
4.房屋若被法院查封後則無法辦理地政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
確定查封登記須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申請登記簿謄本即一目了然),而無關是否貼封條;買方一旦確定要買,承辦代書必然會申請騰本。
5.依您所述,應有簽署一份有載明連帶保證契約條款之契約,原則尚須詳閱該契約條款,始能判斷連帶保證人得否單方解約(亦即倘該契約條款有規定連帶保證人得單方解約即可為之)。
6.一般金融實務上之「連帶保證」,係指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
原則上您所負之責任甚至高於一般的保證人。而且,所謂解約規定,依民法規定,除非有約定(即上述契約條款是否有明定)或是法定的解約事由,始得解約。
7.是以,原則上除非能再尋得相當能力(即財力相當及信用正常且負債比低)之人,並徵得原銀行同意,始得解除保人身份。
否則在實務上撤銷保証人責任是相當困難的。
6.建議保證人名下資產應先行保全。其他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2008-07-05 11:10:22 補充:
若主債務人之負債為無擔保放款,則建議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並將保證責任納入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因主文未詳述,其他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