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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婚姻傳統上是依一定的法律、倫理、風俗或宗教信仰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人際關係,通常與愛情及性行為有關。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夫婦關係。但是其它形式的婚姻也存在,如某些地區或宗教允許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從法律意義也言,還存在同性婚姻。
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家庭成立的標誌。也是指雙方個人與家庭結合.雙方家長互稱"親家" 臺灣婚姻採登記制,且不能問結婚次數
目前,世界上婚齡最長的夫婦已經結婚80年了。
婚姻的本質
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是男女兩性的生理和心理的結合;從本質上看,是男女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結合。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使兩性結合趨於規範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倫理和法律;現代社會主要是依據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複雜的動機。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娶妻是爲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娶妻是爲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爲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愛情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
婚姻的形式
從古至今,婚姻有多種形式出現:
亂婚
血婚制: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體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過。中國古代婦女結婚後在公婆為“姑舅”,是這個制度存在過的證明。現存的馬來式親屬制也是證據。
普那路亞婚制:在前者的基礎上產生出來。若干姊妹是他們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們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
偶婚制: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
一夫多妻制:一個男性同時娶多位女性成為他的妻子。雖然古代中國和中亞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經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這兩者仍然有區別。傳統中國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來人則是簡單的多位妻子。狹義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後者。
一妻多夫制: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子。藏族曾經存在過這種婚姻模式。
單偶制,或專偶制:和單一配偶結婚,併排斥與外人同居,後面一點是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會普遍採用這種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對這種婚姻的形式是否存在仍舊有不同的意見。傳統上,婚姻制度源自於生物的繁衍和後代的養育,離開了生殖,男女的結合只能做為一種“關係”而不是“制度”。[來源請求]
走婚:一種存在於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間不涉及經濟關係,亦並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係維持的婚姻。
配偶的選擇
現代選擇配偶的觀念一般有幾種:
有些民族中,婚姻對象必須由父母來決定。
有些人認為自己可以很自由地與任何一個相愛的人結婚。
有些人經過同居,甚至有了孩子才結婚。
年齡偏大迫於社會世俗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