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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從美國的憲法開始說起了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
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併在此後不久被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
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一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的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
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該部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憲法概要
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將其本身的地位表述為“國家的最高法律”。
法官們通常將之理解為:當國會或者州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有所衝突的話,這些法律將被宣佈無效。
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眾多判例不斷地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性。
美國憲法明確了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過選舉或者指定產生的政府官員和議員來行使權力。
議員們也可以修改美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還可以重新起草新的憲法。
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各種政府官員在權力上有著不同的限制。通過選舉產生的官員只有通過選舉才能繼續留任其職位。
而由政府首長或部門指派的其他官員則根據指派人的意願決定去留,而且隨時可以被罷免。
這一規則也存在例外: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法官在接受美國總統的任命之後,該項任命將終身有效。
創立這一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因為其職位的變動而受到行政權力的不當干涉和壓力。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儘管美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相互之間保持獨立。
在理論上,三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另外兩種權力濫用的職能。
這就是現代民主社會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一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論法的精神》。
聯邦體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採用聯邦制的國體。聯邦政府只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而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
憲法至上——美國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
自從1803年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之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
這意味著聯邦各級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並且可以宣佈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
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佈的法令的合憲性。但是,法院的這種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某一具體訴訟中被運用。
因此,這也被稱作“被動的審查權”。
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各州之間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則上任何州都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特殊對待。根據憲法的規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體制。
根據美國憲法第5章所規定的程序,美國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此外,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聯合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一旦修正案獲得通過,將被視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國憲法主文。
憲法修正案
編號
法案批准日期
主要內容
1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會、示威自由
2
1791年12月15日
攜帶武器的自由
3
1791年12月15日
軍隊不得進入民房
4
1791年12月15日
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
5
1791年12月15日
正當審判程序、一罪不再理、無罪推定、徵用私產需賠償
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過度嚴厲的刑罰和罰款
9
1791年12月15日
憲法未列明的權利同樣受保護
10
1791年12月15日
憲法未賦予政府的權利都屬於各州和人民
11
1795年2月7日
限制聯邦法院對各州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