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案案底的問題

2008-06-20 5:58 am
我今日上完庭,裁判官裁定我盜竊罪罪名成立,但是我是初犯,之前沒有任何刑事記錄,加上有當席律師求情,裁判官判我罰款400元,但因為我認罪,所以扣減100元,但留了案底,我想問如果我在定罪後在三年內再沒有犯刑事罪行,我是否可以話自己無案底?在什麼情況下犯了刑事罪行而不需要留案底,只是輕微的刑事罪,而不是嚴重的刑事罪?

回答 (1)

2008-06-21 1:35 am
✔ 最佳答案
1. 凡係犯咗刑事罪行, 不論輕重, 一旦有罪(無論自已認罪或被判有罪)都一定會留案底, 絕無例外. 除非係青少年法庭, 咁法官就有權選擇不留案底.
2. 如果你在三年內唔再犯事, 就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在三年後 "洗底".
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 2 條, 如果你犯左刑事法而留有刑事紀錄(案底), 但符合以下的所有條件:

a. 就該刑事罪行的判罰為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 或不超過港幣一萬元的罰款; 及

b. 以往未有觸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及

c. 被定罪後的三年內沒有再觸犯刑事罪行被定罪.

則可以不向外披露其刑事紀錄, 以及該刑事紀錄不會成為你被排除於職位, 專業, 職業或受僱工作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此例適用於所有年紀及性別之人仕.
你個case合乎此例, 你可以三年後合法咁話俾人知你無案底.

請注意: "罪犯自新條例"只是讓犯事者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合法地不披露其刑事紀錄, 而不代表其刑事紀錄被銷毀. 刑事紀錄是不會被銷毀的, 而是會永久存於警方及法庭的紀錄之中.
香港政府的紀律部隊(執法)包括:警察,海關, ICAC, 入境處, 懲教處等, 因為係執法部門, 所以唔受"罪犯自新條例"影響, 任何有案底的人都申請唔到入職.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9: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19000051KK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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