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條恐嚇罪

2008-06-19 5:14 pm
某人惡作劇,傳以下呢封信比我﹕
~~~~~~~~~~~~~~~~~~~~~~~
看完不傳者:
- 靜玟今晚一點會在床邊看著你喔。
- 今晚會在天花板上看著你喔,還會一直叫著你的名字!
在1994年6月29號,某人因把這封信刪除。第二天他突然死亡,被人發他的屍體,連醫生也不知他突然死亡的原因。身邊的親人先後因連串的不明原因死亡和人間蒸發。
如果你把這封信刪除的話,
你的家人會在5天內死亡。
如果你在看這封信的24小時內,傳給30個人,
你家人不會鬧鬼。
把這封信發給你的30個朋友,
10天後,你喜歡的人就會喜歡上你。
如果不發,
你媽媽會在50天後,被車撞死 (很靈) ~
~~~~~~~~~~~~~~~~~~~~~~~~~~~~~~~
我想問咁樣會唔會構成恐嚇罪?恐嚇既定義係咩?可否比呢類既法律條文我睇睇?thx
更新1:

××××××xx ð ½個上帝+½個惡魔&et﹕ 咁以上文章係屬於/不屬於恐嚇?

更新2:

你話*****(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咁即係屬於恐嚇啦??!!

更新3:

但係驚同唔驚呢d野冇標準喎… 大膽咪唔驚lo,唔通嚇死先算驚?

回答 (3)

2008-06-19 5:24 pm
✔ 最佳答案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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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4 條文標題: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2008-06-26 16:09:38 補充:
如果你有心告佢,實會話好驚,驚死啦.

所以睇你自己
參考: 錄自某論壇某網友
2008-06-20 2:41 pm
據我所知,從文章中的內容來看,這行為該可構成《恐嚇罪》或《侵害人身罪條例》。

在某一些情況下律政處不會以《恐嚇罪》來檢控。而是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條。

內容是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即屬犯罪。一個人可以對另一人的身體“加以”精神傷害,即使沒有直接或間接對受害人的身體施加暴力,也有可能干犯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罪行。要是纏擾者對受害人作“精神襲擊”,而這些“襲擊”導致受害人受到相等於“嚴重傷害”的可辨識的精神病,便可以引用第19條將纏擾者繩之於法。

例如:你去廁所時,你朋友蓄意關了廁所燈來嚇你而引自你恐慌等情況,或蓄意寫上一些字句而引自你恐慌等等。
2008-06-20 2:54 am
首先你要問自己, 你驚唔驚先 ? 唔驚, 就即係冇嚇到你, 因為你唔信.

如果你信佢講既係事實, 你好驚, 係因為你信封信係事實, 咁人地冇嚇你, 你自己嚇自己.

例如有人同你講 "你用刀會切到自己, 跟住會流血死". 你可能驚, 但佢有冇嚇你, 就你至知.

無謂既信, 並無特定的接受對象, 不能講對方嚇你.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35: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19000051KK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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