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基隆可是我卻在台南發生車禍
當時我無照駕駛汽車從巷口出來
然後有一台摩托車雙載衝過來不煞車選擇閃我的車
然後...就發生車禍了
這件事情拖了很久才解決
因為當時我無照
所以強制險不理賠
直到96年的5-6月才開庭在法院以八萬元和解
(都忘了說
當時車禍的時候雙載摩托車的兩個女生
後座的女生左腳的股頭有微微裂開)
然後就當我以為事情結束的時候
就在前天
我接到保險公司的來信
說
台端於95年10月11日由xxx駕駛車號xxx之自小客車
肇事致受害人eee等體傷,查本件交通事故卻系台端肇事所致
且該車依法投保本公司之前至汽車責任險
請求權人以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強制汽車責任險第29條5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or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保險人於幾輔保險今後,依法取得代為求償之權利
為保障台端之權益,茲以此涵告知台端有關汽車強制險之規定,
弱台端與請求權人兼有和解或其他給付行為,
請台端立即告知本公司,俾便本公司於給付補償金額時,
可依法先扣除請求權人已獲自台端之賠償向台端求償...
講實在話...
有點看不懂....
下面是我的和解書內容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八萬元整(不含汽車強制險之保險給付),
由相對人當庭給付完畢,精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2.聲請人願撤回隊相對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3.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賠償
4.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就是這樣了....
有高手可以幫忙看看現在是怎麼回事嗎?
對了...
又忘了說...
對方這次討錢是說要看護費....= =6萬多元
是以私人民義提出
而且是最近幾個禮拜才提出的
我知道的就這些了...
更新1:
感謝各位大大們可以這麼幫我 我還有要補充的.... 就是..對方是跟保險公司討錢 然後保險公司在跟我討錢 所以第3條一樣適用嗎?
更新2:
謝謝大家的幫忙 我已經了解了 我也抽空到律師那邊深入了解了 謝謝各位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