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又來討錢,而且是保險公司,反正請高手幫忙吧~~

2008-06-19 9:57 am
事情發生在95年的時候
我住基隆可是我卻在台南發生車禍
當時我無照駕駛汽車從巷口出來
然後有一台摩托車雙載衝過來不煞車選擇閃我的車
然後...就發生車禍了
這件事情拖了很久才解決
因為當時我無照
所以強制險不理賠
直到96年的5-6月才開庭在法院以八萬元和解

(都忘了說
當時車禍的時候雙載摩托車的兩個女生
後座的女生左腳的股頭有微微裂開)

然後就當我以為事情結束的時候
就在前天
我接到保險公司的來信

台端於95年10月11日由xxx駕駛車號xxx之自小客車
肇事致受害人eee等體傷,查本件交通事故卻系台端肇事所致
且該車依法投保本公司之前至汽車責任險
請求權人以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強制汽車責任險第29條5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or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保險人於幾輔保險今後,依法取得代為求償之權利

為保障台端之權益,茲以此涵告知台端有關汽車強制險之規定,
弱台端與請求權人兼有和解或其他給付行為,
請台端立即告知本公司,俾便本公司於給付補償金額時,
可依法先扣除請求權人已獲自台端之賠償向台端求償...

講實在話...
有點看不懂....

下面是我的和解書內容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八萬元整(不含汽車強制險之保險給付),
由相對人當庭給付完畢,精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2.聲請人願撤回隊相對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3.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賠償

4.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就是這樣了....
有高手可以幫忙看看現在是怎麼回事嗎?
對了...
又忘了說...
對方這次討錢是說要看護費....= =6萬多元
是以私人民義提出
而且是最近幾個禮拜才提出的
我知道的就這些了...
更新1:

感謝各位大大們可以這麼幫我 我還有要補充的.... 就是..對方是跟保險公司討錢 然後保險公司在跟我討錢 所以第3條一樣適用嗎?

更新2:

謝謝大家的幫忙 我已經了解了 我也抽空到律師那邊深入了解了 謝謝各位的幫忙^^

回答 (7)

2008-06-20 4:05 am
✔ 最佳答案
和解書內容:
相對人~>發問版主你
聲請人~>對方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八萬元整(不含汽車強制險之保險給付),
由相對人當庭給付完畢,精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這是指除了保險給付外,你私人賠給對方八萬塊,雙方同意和解

2.聲請人願撤回隊相對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對方同意和解以後,願意撤回對你的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但不表示以後"不再"告你...)

3.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賠償
~>對方同意和解以後,不再向你要求其他民事賠償(包括後來的醫藥費、精神賠償啥的等等)

4.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聲請仲裁要付點行政費用咩,各付各的

汽機車強制第三人責任險,本意就是保障車禍事故中的受害人,不是加害人!
保險公司所要追討的錢,原因其實在信中已經寫的很清楚了(雖然有點艱澀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1.gif
),
內容大意是說明:
因為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一款 未持有駕照,
所以依照強制險第29條第五項,保險公司給付對方保險金以後,有權可以向你行使代位求償權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賠多少、就向你追償多少(扣除和解時先給對方的錢)
說簡單點就是保險公司向你追討的這筆錢,你是躲不掉的!

最後,對方又要求6萬多元的賠償(以私人名義提出)
~>請再拉回上面看看和解書內容第3點:對方同意"不再"提出民事賠償!!
所以這筆錢可以不用付(除非對方願意再花時間跟你跑一次法院、而且不一定贏的了)

剩下的問題,就交給"職業"的吧~小弟僅是還再考照的新手而已

2009-06-27 04:20:16 補充:
感謝阿旭大叔補充

最後補充問題小弟沒注意到
參考: 經紀人國家考試奮鬥中,明天考試、放鬆一下插個花~
2016-05-04 7: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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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2 3:49 pm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八萬元整(不含汽車強制險之保險給付),


而你無照駕駛 強制險 不予理賠

既然和解書已有註明: 不含強制險

被害人 當然 有權 向 強制險的 特別補償 基金會 申請理賠

爾後 再 依法向你 代位求償

所以 本案 保險公司 的求償 是合法 合理的

你必須 承擔 支付 無誤!
2008-06-21 3:58 am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八萬元整(不含汽車強制險之保險給付),
由相對人當庭給付完畢,精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2.聲請人願撤回隊相對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3.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賠償

4.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對方這次討錢是說要看護費....= =6萬多元

根據第3條,你可以不用給,但是語氣要好一點

為保障台端之權益,茲以此涵告知台端有關汽車強制險之規定,
弱台端與請求權人兼有和解或其他給付行為,
請台端立即告知本公司,俾便本公司於給付補償金額時,
可依法先扣除請求權人已獲自台端之賠償向台端求償...


你要跟保險公司書面說明,已經跟對方和解,支付多少錢,還有~~~當初保險公司有說~~強制險不理賠~~~嗎?你要跟你的保險公司詢問喔!可能他們有拿單據申請醫療賠償

2008-06-21 19:55:22 補充:
你要就單據跟保險公司談喔~~~~
因為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八萬元整(不含汽車強制險之保險給付),
由相對人當庭給付完畢,精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我不知道當初你怎會同意這條,但是要付的機會不小~~~
2008-06-19 3:48 pm
竟然已合解就不用怕它了。
至於保險公司應有先付醫藥費給那人,所以現在要代位求償。


弱台端與請求權人兼有和解或其他給付行為,
請台端立即告知本公司,俾便本公司於給付補償金額時,
可依法先扣除請求權人已獲自台端之賠償向台端求償...
這句話的意思是你跟它已合解要跟保險公司說,保險公司要賠它的時候就可先扣掉你賠它的八萬元,因為你沒打完整我不肯定是否這樣。
直接打去保險公司問最快。
2008-06-19 1:24 pm
有些事情,要了解其真理。奇摩知識僅供參考,並非全能。
你的問題,應該直接打0800去那家產險公司,把你的問題提出請他幫你釐清問題所在。

文字解讀有時會誤解。如果需要進一步幫忙,請MSN留言,我再介紹一位專業的產險公司朋友給你

可以做個朋友,一切從分享做起,隨緣。
[email protected]
2008-06-19 10:06 am
有關和解的部分,是免除你刑事及民事上的處罰,及當事人對你的求償部分。
你要先問清楚保險公司是否在對方住院醫療期間有先給付醫療的相關費用,如果有,則依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要找你要回這筆錢。整個意思是這樣,不知你是否了解。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17: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19000010KK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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