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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的執行
執行越位規則有三個步驟: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實際發生了越位違例,然後由球證做出越位判罰。
越位位置
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
由兩個條件決定,
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
當球員所在的位置
“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
就處於越位位置。
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
則不受此限制。
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
亦不算越位。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
或兩名場上隊員。
需要強調的是,
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
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
本方球員不算越位,
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
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球證員決定。
越位判罰
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自由球,
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
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
許多球證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
以免比賽的節奏由於太多自由球而放慢,
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執行
為了執行這條規則,球證員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旁證,
他們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後衛的同一條線上(具體的走位技術比較複雜)。
旁證判定越位的任務可以非常困難。
因為他們需要同時追蹤攻方和守方,
當球被拿到的時候(常常會在球場的另一端)決定哪個球員處於越位位置,
然後決定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
當攻方球員及守方隊員與旁證的距離有很大差異,
旁證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隊員的同一條線上的時候,
由於透視收縮效應,
錯誤判決的機會大大增加。
觀眾常常會低估判決越位的難度。
要決定一名球員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對手處在同一條線上是不容易的:
如果攻守雙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
他們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內跑 兩米 的距離。
歷史
很多人認為,
越位規則的出現是為了對抗某種不太合理的戰術。
如果沒有越位規則,
就可能在前場開球的時候將進攻隊員安排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
從而輕易獲得機會。
但事實上,
在足球競賽發展的初期就已經有了這條規則,
並且比現在的規則更為嚴格。
如果球員站在皮球的前方,
或者換句話說就在皮球和對方龍門之間,
就會被認為是“逾越了他的位置”。
這也不是一種一開始就被廣泛採納的規則,
錫菲爾德足球會的原始規則里並沒有越位,被稱為“直射員”的球員總是站在靠近對方龍門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