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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 91B章<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 >第2A條 - 財務資源的評定:
" 財務資源(financial resources) 的定義" - 受助人的財務資源的評定方法如下︰
將該人的每月可動用收入乘以12, 再加上其可動用資產, 所得之數即為其 "財務資源".
可動用收入 = 每月總收入減除必要開支例如生活費, 水電煤, 屋租 / 供樓, 交通等
可動用資產 = 銀行存款 / 股票 / 樓宇變賣後扣除按揭債項 + 人壽保單或儲蓄壽險保單的可以該等保單作保證而借入的款額
如果你嘅財務資源超過$167,500, 你就無資格申請法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