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一問(緊急)

2008-06-18 8:13 am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我在上月試工5日,佢計我時薪$30~咁佢去到今月的17號先支付薪金俾我~佢是否已觸犯勞工法例?佢是否應計番利息俾我?

另外,今個月我17號開始冇做,佢在月頭時口頭上叫左我轉full time~咁而家佢計糧俾我是:$7000/30 x 12~這樣計是否有問題?我是否應該享有有薪假期?

thx~

回答 (1)

2008-06-18 9:50 am
✔ 最佳答案
1) 是否已觸犯勞工法例?
是。
僱 主 應 該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向 僱 員 支 付 到 期 的 工 資, 支 付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七 天 內。
僱 主 在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七 天 內 仍 未 支 付 工 資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三 十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2)佢是否應計番利息俾我?
僱 主 如 果 未 能 在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七 天 內 支 付 工 資 給 僱 員, 須 就 尚 未 清 付 的 款 額 向 該 僱 員 支 付 利 息。

3) 這樣計是否有問題?
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

4) 是否應該享有有薪假期?
不應該, 因你尚未受僱滿3個月o 如果你在6月8日端午節有上班, 應有補假。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補充: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無試用期/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1 個月通知。

查詢熱線: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接聽)

2008-06-18 23:32:15 補充:
補充1) 咁我而家resign左佢份工,佢要係幾日內支付薪金俾我?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
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
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2008-06-18 23:43:48 補充:
你可以先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投訴, 若勞工處未能透過調解服務順利解決的申索, 可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47: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18000051KK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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