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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略)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本案屬甲類場所。
第 28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略)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
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假設本案面積約250㎡有效通風面積(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開口面積)應>5㎡)
(略)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
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
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
算。
所以,
※為避免增設消防排煙設備,所以必須以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且具一小時以上阻熱性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上、下樓地板分隔區劃,方得免設排煙設備。
※有關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且具一小時以上阻熱性之牆壁,乃是其構造須符合上開規定並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之構造作為認定之基準。
※至於,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且具一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隔間牆壁,坊間取得該認可資格者頗多,可上網查詢「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http://www.cabc.org.tw/DocSys/website/M02F01.asp
※可直接與廠商連絡購買材料自行雇工施工或委託其施工,並請其開立完整證明文(含:出廠證明、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影本、經濟部商檢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2008-06-18 17:43:43 補充:
消防排煙設備所費不貲,所以,一般都會選擇避免設置.
室內裝修送審標準改了喔!不是五層以下免申請喔!
只要是具有區所有形態的建築物都要申請喔!
還有,隔間牆的限制不是依照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限制來看,是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8條來檢討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