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朋友將要坐3年-3年半監, 我當係法官判3年, 好計d. 即係36個月. 呢36個月係包括公眾假期, 星期六 / 日嘅.
根據法例, 在香港監獄服刑的在囚人仕, 是可以得到最多為刑期三份一之"良好行為刑期扣減"(Remission for Good Behaviour), 其作用是鼓勵在囚人仕在獄中奉公守法, 換取早日出獄. 外邊人通常叫"扣假期", 但其實是唔啱的. 犯左法, 受緊靶, 邊有得放假咁好吖!!
若然在獄中犯左紀律, 佢就會被剝奪 "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每次最多21日. 即係變相坐耐咗. 其正式名稱係 "剝奪刑期扣減"(Loss of Remission), 而唔係"加監" / "加刑". 法官判三年就三年, 懲教署無得自己加刑嘅. 如果犯左更嚴重 / 犯法嘅事項, 懲教署可選擇報警. 由法庭再就新罪名判刑.
犯人在調查 / 審訊期間被拘留在警署 / 亷署 / 海關或拘留所(荔枝角 / 大欖 / 壁屋)的拘留時間亦會計算在其刑期中.
以你朋友case為例, 假設他判監36個月, 在獄中行為良好, 得到全數三份一的remission, 而佢由被警察拘捕到判刑, 其被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時間合共為半年(6個月), 咁佢的實際刑期係:
36個月 減 12個月(1/3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減 6個月 (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 = 18個月
即係實際要坐約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