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正與丈夫辦理離婚,暫准離婚令已出,有兩名兒女,應歸我撫養,住公屋,但因丈夫是公務員,在十年前申請時是用公務員配額申請,所以比較麻煩,戶主名是我丈夫,如果現在間公屋可否轉我名?手續要怎辦?如果不能轉名,我可否重新申請一間公屋?時間會否要等很久?而在申請期間可否仍住在現在的住址直至申請到為止?去社署搵社工幫忙是否會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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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曾經說會將間屋轉我名, 但他好似問過公務員每人只有一個配額, 如果轉了名歸我,就以後不能再享有配額及不能再向房屋署申請公屋,所以他有點要考慮,另不明白怎將申請日期推前三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