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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條例 - 第217章
武器條例 - SECT 4 管有違禁武器
第II部
違禁武器及武術兵器
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年。
檢取及沒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14號第3條
(1) 如警務人員有理由懷疑本條例所訂並涉及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的 罪行正在 發生或 已經發生, 或
有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已被棄置, 則可隨時 檢取、 移走及扣留該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
(2) 任何人如就任何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被裁定犯了第4或 10條所訂罪行, 該違禁武器或 武術兵器須予沒收並交予政府,
以及可由處長處置(不論是 將之毀滅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 而無須憑藉任何為此事作出的 命令。 (由2002年第14號第3條修訂)
可行的,不是武器就可以的,最佳辦法是打1823查證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