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
房客遲延付租金達2月
房東可以定期限要他给付租金
否則得片面終止租約,租期未到亦同
因此...
您可以先寄兩期存證信函催收
內容寫著
敬啟者:
出租人: 承租人: 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租賃座落於:
租期於 年 月 日已到期,敬請搬離,並繳清 (填寫未繳房租的年月份) 共計: 月之房租。
這一封存證信函是證明催收做用
一個禮拜後再寄第二封
要連上其一起討才算上期未給
證明其未付租金而使您產生終止權,
接著您可以再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限期請其搬離.
如果房客依舊不理會
再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房屋之訴
內容只要寫著合約到期
房客不繳房租與不歸還房子
獲勝訴判決後
再持判決向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若對方是有工作者,有薪資收入或有不動產。。。。。等等
房租還是有辦法追討回來的
不懂的地方到法院去問訴訟輔導科
他會教你怎麼做的。。。。。
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