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租約到期不付房租也不搬走

2008-06-16 2:24 am
我的房客租約到期不給房租還不搬走,已有二個月多時間了,好好跟他說請他搬走,一直跟我說找不到房子可搬.我到管區去報案也只是做筆錄,警察說他們無權管.那我可以請停水停電嗎?

回答 (2)

2008-06-16 2:55 am
✔ 最佳答案
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

房客遲延付租金達2月

房東可以定期限要他给付租金

否則得片面終止租約,租期未到亦同

因此...

您可以先寄兩期存證信函催收

內容寫著

敬啟者:

  出租人:    承租人:    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租賃座落於:            

租期於  年  月  日已到期,敬請搬離,並繳清 (填寫未繳房租的年月份) 共計: 月之房租。

這一封存證信函是證明催收做用


一個禮拜後再寄第二封

要連上其一起討才算上期未給

證明其未付租金而使您產生終止權,


接著您可以再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限期請其搬離.


如果房客依舊不理會

再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房屋之訴

內容只要寫著合約到期

房客不繳房租與不歸還房子

獲勝訴判決後

再持判決向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若對方是有工作者,有薪資收入或有不動產。。。。。等等

房租還是有辦法追討回來的

不懂的地方到法院去問訴訟輔導科

他會教你怎麼做的。。。。。

明白嗎?
2008-06-16 2:54 am
如果這次沒有
下次記得花點錢去法院辦理公證

有法院公證的租約
到期房客不搬
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讓法院人員會同警員強制搬離

收錄日期: 2021-04-30 11:41: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15000015KK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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