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大廈公契如以下所寫,業委會有冇權罷免並冇如下所寫情形既委員一切職務(包括小組召集人和小組組員&委員)呢?
1.若一屋邨業主委員會委員違約而未繳交管理費,該委員即自動不包括於接受屋邨業主委員會開會通知及參加該等會議之列.
2.屋邨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任職至他出席之住宅大廈業主二年一度大會或商場業主二年一度大會時為止,若於此等大會上又被選為代表則將繼續留任,唯不論如何因下述原因則終止其職責:
a.他書面通知屋邨業主委員會辭職;
b.他破產或無力償債或犯了比不涉及不誠實成份之非嚴重罪行嚴重之罪行;
c.他因體力或精神病症而不能適應此職位;
d.他被住宅業主或商用單位業主撤職,按其所代表之大廈或商場而定,經該等大廈或商用單位業主會議決議通過.
而決定罷免時,會議議程並無此項,在會議臨完結前,有委員對他作出投訴,當中並無給予合理時間容許他向委員會解釋.然後由投訴人臨時動議罷免他一切職務.主席只是當場詢問過管理公司職員,他們能否這樣做.管理公司回答,如此是一項臨時動議,他們可以作出投票.於是他們就作出投票.投票人數為13人(包括已提出辭職的委員),11票贊成(亦包括已提出辭職的委員)
投票委員中,有一位是已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委員,當晚有出席投票而且全程出席會議及議決所有事項,此項投票或是會議會否無效?
業主委員會有否違反大廈公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