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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518 標題 : 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
條: 28 條文標題: 不當地管有民安隊的裝備或制服,或假冒民安隊隊員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如非民安隊隊員,而─
(a) 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管有由處長發給的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或屬供應給任何隊員的衣服、徽章或裝備一部分的物品;
(b) 穿着任何隊員的制服或假冒任何隊員,以求獲得進入任何居所或其他地方,或作出或促致作出任何該等隊員根據本身權限而有權作出或促致作出的任何作為,或達致任何其他非法目的,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如明知而向任何民安隊隊員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購買或以交換或典當方式從隊員或該人取得屬供應給該隊員或民安隊的任何其他隊員的衣服、徽章或裝備一部分的物品,或游說或誘使任何隊員將任何該等物品售賣或典當,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