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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市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傷殘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此外還有以下兩點可能影響資格 :-
1. 陪審團條例第四條內之 (2)
在於陪審團席前進行的審訊中, 如任何被傳召出任陪審員的 人不能令法庭或 死因裁判官信納該人對在 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的知識足以令該人明白該等法律程序, 則法庭或死因裁判官可主動或因應司法常務官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提出的申請, 解除該人出任陪審員的責任。
2008-06-13 12:37:33 補充:
2. 還有以下人士獲豁免出任陪審員:
由於字數所限, 不能盡錄...可參閱以下網址: -
http://www.hklii.org/hk/legis/cord/3/s5.html
或陪審團條例第五條 - 豁免出任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