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提早取回強積金有下列可用原因︰
1.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或
2. 永久離開香港;或
3.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
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或
4. 死亡(請注意,強積金屬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
索);或
5. 帳戶結存少於$5,000,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
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一般債務人士會用永久離開香港作為理由,做法是去宣誓話搬去內地生活,數月、數年後又回來香港生活等。入表申請,約二星期左右可取回強積金。
不過,我唔建議你咁做,因為你若宣誓永久離開香港,但又不是真的如此,就會犯了發假誓的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七年。到時債又還唔到,牢又要坐,得不償失。
就算你取回強積金後,你都要用來償還債務,如果你又不誠實申報你已取回強積金,又會犯下債務重組的條例,不合作行為,債權人知道後,會停止這個債務重組方案,要求即時清還全數,還唔到就告緊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