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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條例》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旨在訂出法定的管制規例,以限制及減少環境噪音所造成的滋擾。
《噪音管制條例》管制下列類別的噪音:
(a)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通常指鄰近環境的一般噪音);
(b) 建築活動(包括打樁)發出的噪音;
(c)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d) 侵擾者警報系統發出的噪音(安裝在任何處所內或車輛內的系統);
(e) 個別機器或設備發出的噪音(即條例所指的發出噪音的產品,
(f) 汽車發出的噪音(汽車發出的噪音須符合國際標準,才可在香港作首次登記)。
第4及5條的規定均由198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條例第4條為一般規定,用以管制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屬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
條例第5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冷氣機等噪音。
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第6至8及8A條)
條例將建築工程分為兩類,並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a)一般建築工程(例如挖土、裝修及道路工程);及(b)撞擊式打樁工程(例如使用油壓錘或吊錘)。
這兩類工程噪音均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詳情如下。
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不得在限制時間內,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
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明機動設備(例如手提破碎機及泥頭車)及∕或進行指明建築工程(例如搭建或拆除模殼或錘打)均須受到更嚴格的管制。機動設備的噪音同樣以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指定範圍指人口稠密的已建區,由《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界定。
條例禁止在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以及在假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如須於核准時間內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必須事先取得由環保署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核准時間通常於平日的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不包括公眾假期及星期日。建築噪音許可證通常批准3、5或12小時的核准時間,視乎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情況而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當局禁止在布滿噪音感應強地方的已建區內使用高噪音的柴油錘及蒸汽錘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如果噪音在準許以外的時間産生,可向以下機構查詢:
1. 路政處 (近道路工程)
2. 環保署
3. 管理處 (大廈修葺工程)
4. 報警
如果噪音在準許以內的時間産生,亦可向沙田區的議員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