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由提早在港工作取回強積金

2008-06-10 1:21 pm
Q1?是否真的離港2,3天就可回來?
Q2?可否再次在港工作?
希望有些(過來人)幫到我?

回答 (2)

2008-06-14 5:40 pm
✔ 最佳答案
1. 不離境都得,幾多日都得,不過愈短愈有可能被相信是發假誓。
2. 可以,積金局沒規定不准回港工作,只規定這理由只可用一次。

一般債務人士會用永久離開香港作為理由,做法是去宣誓話搬去內地生活,數月、數年後又回來香港生活等。入表申請,約二星期左右可取回強積金。

不過,我唔建議你咁做,因為你若宣誓永久離開香港,但又不是真的如此,就會犯了發假誓的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七年。到時債又還唔到,牢又要坐,得不償失。


首先,提早取回強積金有下列可用原因︰


1.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或
2. 永久離開香港;或
3.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
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或
4. 死亡(請注意,強積金屬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
索);或
5. 帳戶結存少於$5,000,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
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參考資料

積金局 http://www.mpfa.org.hk/tc_chi/interactive/detial_answer.asp?id=73#a
參考: 親人在積金局做,自己有強積金牌
2008-06-10 6:41 pm
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由提早在港工作取回強積金,有些公司很緊要有移民證明,有些比較鬆不用提供證明,所以要看公司之處理方法,只可以用此理由提取一次,可以再次在香港工作,以後就要按條例做,不能再用其他理由提取強積金的錢,希望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9 15:50: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10000051KK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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