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不離境都得,幾多日都得,不過愈短愈有可能被相信是發假誓。
2. 可以,積金局沒規定不准回港工作,只規定這理由只可用一次。
一般債務人士會用永久離開香港作為理由,做法是去宣誓話搬去內地生活,數月、數年後又回來香港生活等。入表申請,約二星期左右可取回強積金。
不過,我唔建議你咁做,因為你若宣誓永久離開香港,但又不是真的如此,就會犯了發假誓的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七年。到時債又還唔到,牢又要坐,得不償失。
首先,提早取回強積金有下列可用原因︰
1.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或
2. 永久離開香港;或
3.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
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或
4. 死亡(請注意,強積金屬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
索);或
5. 帳戶結存少於$5,000,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
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參考資料
積金局
http://www.mpfa.org.hk/tc_chi/interactive/detial_answer.asp?id=7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