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僱主用左B工人四年,之後因為想唔第五年的比長期服務金而用自己老公或老婆個名再請返B工人,這樣做可以嗎?
2.又或者A僱主屋企有好多家庭成員,佢可以用他們的名請返B工人而唔比長期服務金嗎?
3.如果工人做滿四年(即兩個合約),之後再同佢續約,佢自願唔要長期服務金,同佢白字黑字簽好左佢唔收長期服務金,咁第二時佢唔做又或者有其他問題而話要攞返應有o既長期服務金,可以唔比佢嗎?如佢告上勞工處的話,佢之前有簽過唔收長期服務金的文件有效嗎?
請提供有效之勞工法例資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