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商 業 登 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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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 , 新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處 理 時 間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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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 臨 櫃 位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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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證 在 收 到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後 的 30 分 鐘 內 發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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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郵 遞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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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證 在 收 到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後 的 2 個 工 作 日 內 發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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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的 新 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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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的 新 業 務 , 必 須 於 開 業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向 商 業 登 記 署 登 記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第 1(a) 號 , 屬 合 夥 經 營 , 則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第 1(c) 號 。 須 填 寫 這 些 表 格 一 份 , 並 連 同 獨 資 東 主 或 所 有 合 夥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印 本 一 併 遞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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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獨 資 東 主 ( 或 合 夥 業 務 中 的 所 有 合 夥 人 ) 並 非 在 本 港 居 住 , 便 須 委 託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作 為 代 理 人 , 負 責 商 業 登 記 事 宜 ,並 提 交 一 份 委 託 書 及 代 理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委 託 書 的 內 容 , 應 敘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住 址 。 另 外 , 你 亦 可 填 妥 遞 交 IRBR 表 格 第 1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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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的 新 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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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證 前 ,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必 須 首 先 在 設 於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的 公 司 註 冊 處 註 冊 。 申 請 應 於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或 於 公 司 註 冊 處 註 冊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提 出 ,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第 1(b) 號 一 份 , 連 同 一 份 註 冊 公 司 證 明 書 或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所 簽 發 的 一 份 非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一 併 遞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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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間 非 香 港 公 司 , 如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註 冊 的 程 序 辦 妥 前 已 開 始 在 港 經 營 業 務 , 亦 可 在 上 述 開 業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 在 這 情 況 下 , 有 關 公 司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第 1(b) 號 一 份 , 連 同 由 註 冊 成 立 當 地 發 出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效 力 文 件) 的 副 本 , 以 及 在 原 文 非 屬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情 況 下 , 一 份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的 經 核 證 副 本 一 併 遞 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