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樓宇準備全屋翻新后放租,由於工程的規模不大,不想找裝修公司做,因價錢會較貴,很想委托判頭做有關工程;但我又害怕假如判頭沒有替工人買勞工保險,到出了意外時判頭逃之夭夭,所有責任都會落在業主身上,把業主當作工人的僱主,要負責所有的賠償責任。
所以我很想知道要求判頭以公司名義接工程做,而所有在地盤開工的工人都是該公司的僱員而買了足夠的勞工保險,又可以保證沒有黑工在地盤開工,要求判頭出示保單,這又是否合理?或有其它更好的辨法。
我的疑慮是否多餘?懇請各路高人賜教。多煩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