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睇你犯邊條。一般都係罰錢 (三級) 加六個月監禁。
有一條重D,罰錢加兩年監禁。
詳見以下:
64. 罪 行
(1)
任 何 資 料 使 用 者 ─ ─
(a)
在 根 據 第 14(4) 條 向 專 員 呈 交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申 報 表 中 ;
(b)
在 根 據 第 14(8) 條 送 達 專 員 的 通 知 書 中 ; 或
(c)
在 根 據 第 15(3) 或 (4) 條 向 專 員 呈 交 或 送 達 專 員 的 通 知 書 中 ,在 知 情 下 或 罔 顧 實 情 地 ─ ─
提 供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有 誤 導 性的 資 訊 ; 而
該 等 資 訊 看 來 是 為 遵 守 該 條 的 規 定 而 提 供 的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及 監禁 6 個 月 。
(2)
任 何 人 在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或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中 ─ ─
(a)
提 供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有 誤 導 性的 資 訊 ; 而
(b)
該 等 資 訊 是 為 使 有 關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依 從 該 項 要 求 的 目 的 而 提 供 的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及 監禁 6 個 月 。
(3)
任 何 人 在 根 據 第 15(6) 條 送 達 專 員 的 通 知 書 中 ─ ─
(a)
提 供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有 誤 導 性的 資 訊 ; 而
(b)
該 等 資 訊 是 為 使 專 員 依 從 該 通 知 所 關 乎 的 要 求 的 目 的 而 提 供 的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及 監禁 6 個 月 。
(4)
任 何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向 專 員 呈 交 的 核 對 程 序 要 求 中 ─ ─
(a)
提 供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有 誤 導 性的 資 訊 ; 而
(b)
該 等 資 訊 是 為 使 專 員 同 意 該 要 求 所 關 乎 的 核 對 程 序 的 目 的 而 提 供 的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及 監禁 6 個 月 。
(5)任 何 資 料 使 用 者 ( 包 括 在 第 32(2) 條 首 述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 違 反 第 30(2) 或 32(1)(b)(i) 條 下 的 通 知 所 指 明 的 任 何 條 件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
(6)任 何 人 違 反 第 44(3) 或 46(1) 條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及 監禁 6 個 月 。
(7)除 第 (8)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 任 何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獲 送 達 執 行 通 知 而 違 反 該 通 知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5 級 罰 款 及 監禁 2 年 , 如 屬 持 續 罪 行 , 可 處 每 日 罰 款 $1,000。
(8)被 控 犯 第 (7) 款 所 訂 罪 行 的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 如 證 明 他 已 盡 所 有 應 盡 的 努 力 以 遵 從 有 關 的 執 行 通 知 , 即 為 免 責 辯 護 。
(9)
任 何 人 ─ ─
(a)
無 合 法 辯 解 而 妨 礙 、 阻 撓 或 抗 拒 專 員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執 行 其 在 第 VII 部 下 的 職 能 或 行 使 其 在 第 VII 部 下 的 權 力 ;
(b)
無 合 法 辯 解 而 不 遵 從 專 員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根 據 該 部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合 法 規 定 ; 或
(c)在 專 員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執 行 其 在 該 部 下 的 職 能 或 行 使 其 在 該 部 下 的 權 力 時 , 向 其 作 出 他 明 知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陳 述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知 情 下 誤 導 專 員 或 該 人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及 監禁 6 個 月 。
(10)任 何 資 料 使 用 者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本 條 例 下 的 任 何 規 定 (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除 外 ) , 而 本 條 並 無 為 其 指 明 罰 則 ,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第 3 級 罰 款 。
2008-06-08 00:27:29 補充:
第三級罰款係 $10.000蚊而第五級係 $50.000。
希望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