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Full time permanent staff(全職長工), temporary staff(臨時工), part-time staff(兼職工),這三個名稱都沒有法定的標準定義,所以無法比較這三個不同名稱的工種會有甚麼福利上分別。"福利"也不是《僱傭條例》中的名稱。
以下是節錄自勞工法例《僱傭條例》部份內容,有解釋清楚僱員受僱的形式,並沒有"Full time permanent staff, temporary staff, part-time staff"等受僱名稱!
《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1.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3.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並非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的人;
4.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但《僱傭條例》內的若干規定仍適用。
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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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不曾說過"福利"這名稱,是說基本保障及可享有權益!而這些都是法律條文,具有法律效力的。
至於要詳盡解釋不同僱用形式及其應得基本保障及可享有權益,是《僱傭條例》的內容,非三言兩語能解釋清楚!非專業人士也甚難完全看得明白《僱傭條例》,也沒有這需要。勞工處特別出版《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給想對《僱傭條例》有基本認識的人閱讀,我建議你抽時間上勞工處的網頁瀏覽,就你所希望知道的《僱傭條例》閱讀有關章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