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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237, 標題: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條:4, 條文標題:汽車對道路所造成的障礙
任何人均不得致使或允許任何汽車停放於道路上,以致該汽車停放的位置,或在當時的情形或情況下,相當可能對該道路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對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造成不必要的危險。
The definition of "blocking" is very subjective. It is really up to the police to defind the situation.
條:15, 條文標題: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定額罰款的繳付
(3) 如定額罰款在違例事項發生之日後21天內仍未繳付,須將一份通知書送達須負法律責任的人─
(a) 要求該人繳付定額罰款;及
(b) 告知該人如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應通知警務處處長:
但─
(i) 如警務處處長認為不應就該宗違例事項提起進一步的法律程序;或
(ii) 在該宗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滿6個月後,
則無須根據本款送達通知書。 (由1981年第56號第4條代替)
(4) 第(3)款所訂的通知書,可以郵遞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予以送達─
(a) (如送予登記車主)登記車主的登記地址;或
(b) (如根據第3(2)條送予司機)司機通常工作的地址。
(5) 第(3)款所訂的通知書須採用訂明的格式,並須述明須負法律責任的人須在該通知書的日期後的10天內─
(a) 繳付定額罰款;或
(b) 告知警務處處長他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由1981年第56號第4條代替)
Therefore, you have to send a letter to revolve the case within 21 days from the date of occurance.
條:16A 條文標題:法律程序的覆核
(1) 凡裁判官信納須負法律責任的人本身沒有獲悉第15(3)條所述的通知書,並非由於該人的疏忽所致,則裁判官可應申請(而關於該項申請,警務處處長已獲給予合理通知)將根據第16(2)條作出的命令撤銷,並且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a) 如該人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可着令有關事項按照第16(1)條裁定;或
(b) 如該人並不意欲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
(i) 可着令他在上述命令作出後10天內繳付定額罰款;及
(ii) 如他沒有在該段期間內繳付該項定額罰款,可命令他須立即繳付該項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 (由1984年第11號第2條代替)
(2) 第(1)款所訂的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提出,而為了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進行法律程序起見,裁判官具有任何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一宗申訴時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3) 第(1)款所訂的申請須由裁判官信納是第16(2)條所述命令所關乎的人本身最早獲悉該項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內提出。 (由1984年第11號第2條增補)
(4) 裁判官可應警務處處長隨時提出的申請,基於好的因由而將任何繳付定額罰款的命令及任何其他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撤銷。 (由1984年第11號第2條增補)
(5)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如裁判官根據第(1)(a)款作出命令,則法律程序亦可在該項命令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提起。 (由1984年第11號第2條增補)
Yes, you need to go to the court if necessary. However, the police officer has the obligation to report your case to the court, which it was just a misunderstanding or mistake regarding the charge on you. Nevertheless, after you send letter to repor the case and explain your situation, you do not need to do anything at all untill you received further notice from police or the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