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通知金既問題(急)

2008-06-06 4:36 am
本人係4月2x號入職,當時公司同我講有一個月試用期,但我做到5月頭,因為有2位同事一同離職(有一位做左2年幾)但公司沒有向做左2年幾個位同事要求代通知金,(聽d同事講,以前d人話走就走,冇話通知金通知期),個2位同事走左之後,公司馬上話轉我做長工,但係就一直都唔同我簽合約,直到5月20號先同我簽,到我做到6月2號我同公司講話做埋今日唔做,佢就同我講要比一個月代通知金,咁我更係唔比啦,佢人工又未出俾我,之後佢就話要同老闆傾傾,但之後我查到有過數比我,但係未用得,之後我再計返人工,我請假既錢扣左,但唔知點解佢仲扣多我3百幾蚊,因為佢都未幫我做強積金,因為未有強積金d人搵過我,之後我就做到一半火上心頭就走左,我想問下咁我洗唔洗比代通知金比公司呢,因為佢到依家銀行條數都仲係到,但係未用得

回答 (1)

2008-06-06 5:42 am
✔ 最佳答案
如果你有簽僱佣合約,就按合約辦事;如冇簽約,就按慣例辦事,入職頭一個月,無需通知期;第一個月後,要 7 日通知期;試用期滿要不少於一個月通知期,這是勞工處不成文的規定,勞工處也是按這個規定進行調解的。
法例規定入職滿 60 日後,就要開始供強積金,所以你應在 6 月份糧才開始扣;如你補回通知金即走,公司沒有理由扣起強積金供款的。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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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05000051KK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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