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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
僱 主 在 終 止 合 約 或 合 約 屆 滿 時 ,僱 傭 雙 方 需 要 做 些 甚 麼?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
必須在合約終止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在終止僱傭合約或合約期限屆滿時,你應支付給傭工的款項須視乎傭工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定。但是,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代通知金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予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和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你應保存有關款項的收據。
當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僱主是否須要向我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是。當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僱主須免費把你送回原居地。通常僱主會給你一張包括機場稅的機票、按日計算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當合約屆滿或終止後,我應給予傭工甚麼種類的機票?有固定日期的還是沒有日期限制的?
僱傭合約沒有為此作出規定,僱傭雙方可自行協議。但是你應考慮給予傭工一張沒有日期限制的機票,以避免在一些不可預計的情況下,倘傭工不能使用你所提供有固定日期的機票時,而引致你損失。
根據僱傭合約,僱主需支付多少天膳食及交通津貼給傭工?
這將視乎由香港至傭工原居地行程所需的時間而定,但傭工必須採用最直接的路線。一般來說,如傭工是來自亞洲,1至2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已足夠
倘 傭 工 在 受 僱 期 內 在 那 種 情 況 下 , 僱 主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替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合 約 ?
蓄 意 不 服 從 合 法 且 合 理 的 命 令 ;
行 為 不 當 , 而 該 等 行 為 是 他 / 她 盡 心 盡 力 工 作 所 不 應 有 的 ;
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
經 常 疏 忽 職 守 ; 或
因 任 何 其 他 理 由 , 使 僱 主 有 權 根 據 普 通 法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而 終 止 合 約 。
倘僱員為僱主工作滿五年,遇到以下情況便可按年資領取長期服務金:
非因裁員或嚴重行為不檢被解僱(包括推定解僱);
在職期間死亡,遺屬亦可領取;
因健康理由,亦有註冊醫生証明,永久不適宜從事現行工作,而自動辭職者;
年滿六十五歲,自動辭職亦可領取。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長期服務金的金額上限及工齡計算與遣散費的計算辦法相同。
如可獲遣散費,則不能同時享有長期服務金。
註:計算長期務金及遣散費的金額時,如月入工資超過二萬二仟五佰元者,均用二萬二仟五佰元之三份二計算。
遺散費計算法
月薪僱員:月薪 x 2/3x 工齡
日薪僱員:日薪 x 18日 x 工齡
件工僱員:平均每日正常收入 x 18日 x 工齡
遣散費的金額及工齡計算有一定的上限,詳情可參閱下列附表: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
長期服務金或
遣散費最高金額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可追溯服務年資
1-10-1996~30-9-1997
25萬
29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1997~30-9-1998
27萬
31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1998~30-9-1999
29萬
33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1999~30-9-2000
31萬
35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0~30-9-2001
33萬
37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1~30-9-2002
35萬
39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2~30-9-2003
37萬
41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3~30-9-2004
39萬
43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4或以後
39萬
不設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