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客人在我公司(香港)訂了一批貨,並要求送交廣州的一個倉庫,我廠(大陸)在完成貨品後便於4月27日托順豐速運把貨品發到客人指定的倉庫,據順豐的單據表示,貨品巳於4月28日早上送抵該倉庫,但該倉庫於5月14日表示沒有收到,並且表示所有收過的貨品都會有一張稱”倉紙”的單據証明,但是順豐卻表示沒有收過這單據。
順豐表示巳派出專員調查是次事件,並確認貨品是送到該倉庫,交到該倉庫一位細小的、專門負責收貨的黑人職員,而該倉庫表示,該職員巳離職回國,沒法聯絡查証。
我廠要求順豐出示書面証明,証明巳交到上址的職員手裏,並且要求提交調查的詳細內容,但順豐表示只能出信証明貨品巳交到上址,其他詳情一概不提。
其實批貨值HK$4900,我客人話一係賠錢、一係賠貨,唔係就吿我公司。我公司巳按客人要求送到佢指定的倉庫,責任巳完成,故不打算賠償。
請問我要做什麼去保障自己公司的權益?
我如何令順丰提交調查的詳細內容?
我如何和收貨的倉庫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