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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送件須知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申請對象:
(一)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或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應備文件:
(一)證明文件:
1.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本或國外在學證明正本,以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2.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3.以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4.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已在香港、澳門居住7年以上,無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有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附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6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5.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附在大陸地區之下列文件: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在職證明(附公司地址、電話)、薪資所得證明及任職公司執照或員工證件影本。
‧任現職6個月以上者:附任職6個月以上之在職證明。
‧ 任現職未滿6個月者:附現職在職證明及在前一單位任職6個月以上之任職證明,其新舊職務調任期間應3個月以內。
‧出具時間:在職證明及任職證明應自申請書填寫之日回溯3個月內出具。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各級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3)以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
‧附等值新臺幣20萬元(相當人民幣5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存單。
‧存款證明附正本,1個月內開立。
‧存摺或存單附影本,最後一筆明細應於1個月內。
‧數筆存款可合併計算。
‧存款未滿3個月者,加附最近3個月內出具曾任職6個月以上之在職或任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