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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起,所有在香港執業的眼科視光師都需持有註冊牌照。按照執業者的資格和工作經驗,註冊形式共分為四種。
眼科視光師( Optometrist,以 下 簡 稱 視 光 師 ) 是 一 位 提 供「基 本 眼 科 服 務」的 專 業 人 員 ( Primary Eye Care-Provider ),有 別 於 眼 科 醫 生 ( Ophthalmologist ),眼 科 醫 生 是 一 位 專 門 診 斷 和 醫 治 眼 疾 的 醫 生。
眼 科 視 光 師 所 見 的,大 部 分 是「好 眼」;而 眼 科 醫 生 則 相 反,主 要 見「病 眼」。視 光 師 的 專 長,在 於 對 眼 睛 的 診 斷、檢 驗 和 矯 正,尤 其 在 矯 正 視 力 和 隱 形 眼 鏡 的 配 製 方 面,視 光 師 甚 至 比 眼 科 醫 生 更 專 業。
四 類 視 光 師
根 據 視 光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數 字,直 至 2001 年 10 月 為 止,在 市 場 上 執 業 的 視 光 師 共 有 1912 人,但 由 於 種 種 歷 史 因 素 關 係,他 們 現 時 在 註 冊 的 名 冊 中 是 被 歸 納 為 四 部 分,各 有 著 不 同 的 資 格 和 執 業 限 制。
簡 單 而 言,註 冊 中 第 一 部 分 的 視 光 師 是 擁 有 最 全 面 的 知 識,全 部 均 在 學 院 接 受 專 業 的 訓 練 並 取 得 專 業 資 格,他 們 可 使 用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的 藥 物 進 行 眼 睛 檢 查。範 圍 除 一 般 的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的 驗 配 外,亦 包 括 弱 視 眼 和 斜 視 眼 的 檢 查 及 視 覺 訓 練、近 視 眼 的 治 療。
第 二、三 部 分 多 屬 行 業 的「老 行 尊」及 老 闆 輩,多 已 從 前 線 檢 查 工 作 退 下 來,前 者 日 常 以 檢 驗 眼 睛 和 從 事 隱 形 眼 鏡 的 工 作 為 主,但 不 准 使 用 染 色 素 以 外 的 診 斷 液。後 者 則 只 可 進 行 屈 光 檢 查 ( 即 一 般 眼 鏡 店 的 視 力 檢 驗 ),但 不 准 從 事 隱 形 眼 鏡 的 工 作。
至 於 第 四 部 分,則 為「臨 時」的 註 冊 性 質,只 通 過 基 本 的 考 核,但 就 沒 有 受 過 專 業 的 訓 練 和 教 育。他 們 的 人 數 有 1120 人,佔 總 數 的 6 成。
至 於 在 視 光 師 一 行 為 何 要 分 成 四 部 分,第 四 部 分 的 人 員 為 何 被 列 作「臨 時 性 質」,當 中 的 來 龍 去 脈 極 為 複 雜,除 涉 及 本 身 的 學 歷 外,亦 與 歷 史 因 素 有 關,故 不 在 此 多 作 解 釋。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正 因 為 他 們 之 間 各 類 人 員 的 專 長、分 工 和 執 業 範 圍 都 不 同,故 一 般 市 民 在 驗 配 隱 形 眼 鏡 和 矯 正 視 力 時,尤 其 需 要 用 藥 的 時 候,可 查 問 有 關 是 視 光 師 屬 哪 一 個 註 冊 部 分,以 便 作 出 選 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