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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順」究竟有沒有過時?是不是一種落伍的倫理觀念?要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探究在通俗道德中「孝順」指的是什麼。
有人說︰「孝者,笑也。」這就是說,孝順就是讓父母高興或快樂。但這個定義有很大的問題,因為有時候人會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快樂 畢竟人不是只追求快樂的動物,所以如果父母的意願是寧可選擇痛苦,孝順的子女就不應強迫他們快樂。例如,父母為了某種原因不願吃止痛藥,孝順的子女就不應該強迫他們。這樣說來,凡違背了父母的意志,就不算是孝順。
因此,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孝順」的核心其實是「順」,亦即,在子女的意願與父母衝突時,子女應順服或服從父母的意志。(如果子女與父母的意願沒有衝突,那麼即使子女「順服」父母的意志也不能算「孝順」;這就好像一個人如果因說實話而得好處的情形下說了實話,不能算「誠實」,只有當此人因說謊而能得好處的情形下仍說了實話,才算誠實。因此,當子女與父母的意願和諧而沒有衝突的情形裡,子女並不是真的「順服」父母,子女只是實現了自己的意志。所以孝順就是在父母與子女的意願相衝突的情況下,子女順服父母的意願。)
孝順雖指著服從或順從,但卻不能理解為絕對地服從或順從。如果有人認為,孝順父母就是對父母百依百順、絕不忤逆、絕不頂嘴、絕不違背他們的意志,這就錯了。因為孝順或服從父母應當有其限度,這個限度或界限是什麼呢?一般的看法是:情理法。
如果子女因為父母的意願有違法律而不順從,子女不算是不孝順。還有的時候,父母的意願違背了理性(例如,看某人覺得不順眼,故禁止子女與其交往),子女若不順服這種非理性的意志,也不應是不孝順。還有一種情形是父母的意願不近人情(例如,強迫子女從事某種行業而不顧子女的性向與興趣,或者干涉子女的戀愛與婚姻而不顧子女的情感與快樂),子女若違背意願也不算是不孝順。也許有人說,孝順就是絕對的服從,不論父母的意願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我認為這樣的孝順觀念已經過時了,我相信大多數人也都能同意孝順不是絕對的順服。
因此,現在一般人能接受的「孝順」是,對父母合情又合理且合法的意願之順服。
但是我認為即使是這樣的孝順觀念也過時了。這主要是因為現代社會必須建立在一個認可並尊重個人自由意志的基礎上。其次是因為現代社會對什麼是合理及合乎人情已經失去共識。
先談大家對什麼是情理已失去共識這一點。很明顯的,現代社會的多元化使多種次文化並存,在這些次文化中,會發展出不同的「人情」、「理性」觀念。因此父母認為合乎情理的,子女很可能因接受次文化而認為不合情理。比如,父母可能認為參加婚禮的衣服應以紅色為主,比較好看,也合習慣,可是子女及其友人卻可能認為紅色土氣,而想搞一個在年輕人之間很流行的「黑色(服飾)婚禮」。
或有人說,當父母與子女各有一套情理時,應以父母為主,但這就等於說孝順就是絕對的服從,而前面已經說明絕對服從的觀念是落伍的。或有人說,我們應以父母的情理為主的原因是,父母的意志最合理(因為人生經驗多),也最合情(較通人情世故,也對兒女有養育之恩),但是從子女的觀點來看,父母缺乏新知識,沒生活在下一代的文化世界裡,因此其人生經驗與價值觀(包括對習慣、禮節的認知)都已過時或和子女格格不入。更有甚者,所謂「養育之恩」的出發點必須是個無私的動機,如果父母養育子女的目的是為了要子女順服其意志或聽話,那麼實在談不上「恩」,只是一種情感勒索。
孝順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