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轉業主、 生約加租問題和非常業主

2008-06-02 6:54 am
唔好意思很長篇!請各位幫幫忙解筒下小女子的疑難!
本人所租住的單位在兩個月前俾新業住(非常老人家七十幾歲)連租約買了!
我的惡夢就從那天開始。只認了他不夠兩個月見, 識他第二天, 已經叫我配一條key(只是兩個單位中的鐵門key)俾佢, 但是要即晚俾佢, 我反緊工, 放工已經九時, 他說那就明天給我, 我見他是老人家算了, 我立即配完就放在地產給他! 一星期後, 他的電話就到, 話要明晚上我家睇屋, 我說你連租約買時已經知道會無機會睇屋, 他就改藉口話同個姐夫上來睇漏水, 我和先生想他可能只是想睇下間屋, 便答應了!點知, 那晚他說不適不來叫我開門俾他姐夫, 我說不能(因我和先生都是早出晚歸的), 過了一星期, 電話又到, 又話要上來, 我先生說叫他日間到公司(因我先生公司很近我家), 我先生帶他上樓啦, 好等快快解決, 點知當日三點幾有一男女來看了一次, 次後六點幾在沒有通知的情況又有一男兩女要上來, 我先生話沒有一個似業主的人來, 而且他們似買樓多d, 相信他是放盤! 又過一星期, 今次打來好似好唔好意思咁同我講因個仔要結婚話收樓!我話你賠償給我他說一個月(因死約到六月底), 痴線!我話如果你想加租就出聲大家傾啦! 唔好搞咁多嘢,之後他說咁你加dd啦! 又過了一星期, 今次仲離譜, 話佢阿媽要上來看屋, 我話唔得閒, 點知第二日他直接上我先生處找他, 我先生不在, 他先call我問我先生點解不在公司, 我要今晚要同佢姐夫(不是他媽媽)上來看, 今次我真是嬲到痴線,係公司都鬧佢一餐, 我話我要唔要招呼你全家, 我地要番工, 你上次自己又唔上來, 你姐夫上次咪來了, 仲有兩個女人來了, 他的反應是唔知有兩個女人來了, 我話唔係呀, 咩人來你都唔知你就叫我開門, 他說可能是佢家姐, 話我唔好講到佢叫d壞人上來喎, 又說上次有急事所以無睇到, 他要來看, 他未見過! 我話好最後一次, 只可以你一個人來, 如有其他人我是不會開門的, 他又自己話我姐夫和家姐又想上來?我話他們上次咪黎咗啦!多一個都唔得, 當我提早放工回家時他call我話落雨唔來, 我話好咁你以後唔好話來, 我已經講咗是最後一次, 現在就等他通知是加租定要收樓, 我都知再租落去都無意思, 我地又唔會做租霸, 只求住得安樂, 我都開始搵緊地方,但因先生工作關係, 一定要在他的工作地方附近, 所以要慢慢搵! 同埋搬屋好煩! 又剛剛安頓好!自問我都算是一個好租客, 準時交租, 間屋有無題我地會自己修理唔駛業主煩, 有正當職業, 業主有齊晒我地咭片! 我真黑透!

現在我想問因前業主不在香港一直只托一間小型地產代為管理, 所以只求好租客就好了!所以份租約也沒有打厘印,今個月尾死約就到期。我明白租約條例改了, 而且租金上升不少, 業主可以在生約開始叫你加租或叫你搬走, 但是我同前業主所簽的合約很簡單, 普通書局買的租約, 年期只寫了兩年, 沒有寫明是一年生、一年死約, 也沒有寫明業主可以早一個月通知叫我搬走(只是地產口頭輕輕提及), 內文只註明只是我可以提前通知搬走。
想請問各位這種情況新業主有無權要求加租和要我搬走? 同埋他現在放盤賣我是不是唔駛俾地產入屋?
多謝你們俾機會我發洩下!

回答 (3)

2008-06-02 8:42 am
✔ 最佳答案
好明顯你個新業主係想迫你遷把層樓交吉賣個好價,本來根據租務法條例新業主係無權要你搬走的,不過你所持的是一份無打釐印的租約就比較麻煩喇,因未打釐印的租約於訴訟中,法庭是不會接納該租約為法定文件,如果現在去補打釐印可能會被罰款十倍釐印費(即租金x0.06x10),不過你話你份租約年期係兩年,但沒有寫明是一年生、一年死約,但你提及過死約到六月底,如果你份約係由6/2007-6/2009咁無論生約死約都建議你先打釐印,起碼你搬唔搬都好,無論生約死約都唔怕比新業主追討你交市值租金,但如果你份租約係由6/2006-6/2008咁6月份後業主係有權要你交市值租金,不過就算佢迫遷都要最少12個月前發出一份《過渡性終止住宅租賃通知書》比你才可收樓,而且佢根本無權話收樓自用做籍口,因現行租務法例規定新業主購入連租約物業後一年內,不可以自住理由收回物業。期限屆滿後,若業主以自住理由收回物業,業主在兩年內亦不得再次將物業招租或出售,否則便會有被檢控之虞,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五十萬元。若然再犯,更可被判入獄十二個月,而且佢買入已經知道有租約咁即係知道物業使用權係租客身上,就算業主本身要入個物業,尚且要預先通知租客及雙方約定合理時間,業主只可以維修理由才可進入物業內,更何況佢家姐、姐夫、姨媽、姑姐、等等...地產代理同其他人更加唔使講啦,所以為保障你自己,當務之急係儘快拎份租約去稅局補打釐印。希望以上資料可以幫到你!


2004 年業主與租客 ( 綜合 ) ( 修訂 ) 條例
2008-06-03 10:42 pm
如果前業主先前同你定立既約未完,新業主都要案照前業主同你定立既租賃條文繼續或草擬新1份正租接番前業主同你既租賃期,但此時新業主應該會順便同你傾埋加租,視乎情況,你當然可以reject,因為不可單方更改,但換來後果就係1個月通知同搵個新地方住,租務條例基本已說明租賃合約是指業主將自己物業獨有管有權及安定享有權在一定時間內給予租客以換取租客支付租金既回報,而且呢段時間租客本身有權將任何不受歡迎人士<包括業主>逐出所佔有物業,因為租客享有安定享有權.所以你其實係有權唔比佢地入屋,但提番你1樣野,租約簽訂後,最好去打埋厘印,唔好慳左個幾百蚊,因為再遇到有咁既情況或更差時,打左厘印既合約會有力好多!

如有問題e比我,本人從事地產,希望可以幫到你地啦~~
參考: <地產代理實務>
2008-06-02 4:47 pm
這樣說,我不會以負面角度去看是業主想加租才有這麼多的舉動出來。
我的直覺是認為他們是想賣樓,主因是您說他們是連租約買,但您與先前的業主是沒打印花的,按此道理根本是不可能構成連租約買賣的法律程序,律師是不會接受這種背道延遲的說法。
而且他們問您要鎖匙,目的是想給地產看樓。或者地產向他們說過未得租客同意不能隨便入屋,於是不斷作故事說謊。若是姊夫,您都說業主他們年屆七十,那麼姊夫也應是這年紀吧!
再看您曾說他們辯稱父母看?那最少也應達百齡吧!這故事有沒有可能呢!
有書局買的租約其實等同於受制於租務條例的,換句話說雖則您沒有打厘印,但都需一個月前通知業主有關退租的。
而按生約的理解,業主是無權加您租的。
他放盤您可以不接受他給人看樓,而且您已多次投遷就他們不同人入屋,所以我個人認為您已是人至而盡,因在租務條例中說明業主不可騷擾租客的居住安寧。除非新買家已向業主簽下臨時買賣合約,基於是真正的新業主,作為租客的您可以衡量會否給那人看一次樓。
您的情況,最好還是另覓地方,而且下次要求與業主一起打厘印,我知很多業主為了退稅,以為不打印花,其實對業主及租客的您都不保障的。
現時的租金昂貴是在所難免的事,通脹嚴重是不崢的事實,唯有接受現實吧!

2008-06-02 08:50:34 補充:
我不明上面位朋友所引用是何時的條例:
1) 現時的租務條例說明業主及租客雙方在生約期內,只需給予一個月的通知就何結束租約。

怎會12個月呢!這2004年前的舊條例。引用錯誤的說法是誤導別人的!

2008-06-02 08:54:55 補充:
2) 而且我孤陋寡聞,香港是自由經濟體系,業主連租約買入物業後,不能一年內收回自住?!更甚兩年內不得出租?!不是嗎?這是個人的財產,自由轉讓都不可能!說什麼罰50萬及囹圄?

不要說一些恐嚇不實的說法吧!

要回答都要對自己的說法負責任,不是胡說八道就當自己真的是房地產的No.1最佳回答者!

2008-06-02 09:00:27 補充:
原來有人斷章取義!
第5(2)條所說:"過渡性終止住宅租賃通知書"只是適用於2004年法例轉換時的安排辦法,現已不適用。

所謂過渡性,是指由2004年前所訂立的租約,又未完結,但2004年後法律更改了保障業主為大前提下,以往業主想結束租約,需給予租客長達1年期的通知,為此很多租霸的產生。因此法律修改保障業主及公平處理下,無論是業主或是租客只需給予一個月的通知期已可結束租約。

不要引用過時的法律去嚇人!!!

2008-06-02 09:07:42 補充:
而上面位朋友說什麼罰50萬及囹圄,在新的條例中已說明:

第3部
修訂第V部
8. 廢除條文
第V部的下述條文現予廢除---
(a) 第122條- 終止租賃的最短通知期:
(b) 第124條- 業主另以通知書代替已發通知書;
(c) 第127條- 因違反租賃而產生權利的保留文件。

2008-06-02 09:10:31 補充:
在8(c) 第127條中已說明廢除原有在2004年法例生效的什麼不準業主收回自住及賣樓或出租等。

現時的租務條例已沒有此條的存在。

我希望有良心及用心回答的人不要亂答一通當秘笈!會害死人的!不明不懂的提問者或租客們,看了以為大條道德去欺壓業主,結果陷他人於不義!害已也罷,不要害人呢!


收錄日期: 2021-04-20 20:50: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01000051KK0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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