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所指的舊病即已存在疾病。保險公司是可以提供已存在疾病的保障的,不過是有條件的。詳情如下:
1. 設立等候期。
如果已存在疾病在保險合約生效後一段時間(例如三年,視乎疾病種類)都沒有病發便可。
2. 額外保險費用。
由於保險費的厘定是按健康人士的身體情況而計算風險,已存在疾病投保人相對的風險較高,所以要用較高的保費用以抵消較高的風險。即俗稱加loading。
3. 團體保險。
由於投保團體保險並不是個人意願,沒有參與者會因為自己身體健康問題較嚴重而增加投保金額,保險公司也可禁止此行為。對保險公司來說,特定一兩位參加者的風險效高,可由團體保險內的其他參與者攤分。如果風險太高,整份團體保險加額外保費也不會是一個很明顯的加幅。香港政府提出的全民強制醫療保險就是這一類。當有足夠多的健康人士參加團體保險,攤分已存在疾病人士的風險就可以控制。即所謂「無病的人幫有病的人」。
參考資料是英文的,以上加插了些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