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冇咩條例告她媽

2008-05-31 10:48 pm
大家..我條女想死呀><佢今日俾呀媽捉左去剪頭髮~係勁短~佢仲係咁介手..收晒佢d野..錢呀..自由~咩都冇晒..又唔俾佢出街..佢呀媽仲要接佢返學放學又唔聽第2個人講野(我條女話既)
又叫佢留班~佢本身下年f.4~而家佢呀媽叫佢留返係f.2..頂佢老味~我條女生出黎俾佢玩嫁?好彩我係咁陪佢姐..死左點算~我女友又唔俾我打去佢home同學校同佢呀媽同老師講...最離普既就係..佢地屋企有野唔見就shirk俾我條女有冇搞錯呀..咁既呀媽第一次見..仲有..佢呀媽係唔俾佢識男仔..因為之前佢識到壞人..所以而家連街都唔俾佢出..我條女話佢f.3就可以有自由..而家好明顯係玩緊野//我條女有返學又屈佢冇返..我條女間學校又係廢既/./.咩都做唔到 crap~!!

有冇d咩method可以幫到我條女呀><我唔想見到佢咁辛苦呀~唔該各位人興可憐下我...俾d意見..咩意見都好啦><佢呀媽仲以為自己關心個女....佢食dung啦stuff~!!對住佢真係what the eff~

回答 (4)

2008-06-10 6:35 pm
✔ 最佳答案
If she is 16+, then she can regain her personal right. However, if she is under 16, then it requires herself to stand up and sue her mother.
Essentially, you contact 社會福利署 to follow up the case
章:213, 標題: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條:44, 條文標題:社會福利署署長進行搜查等的權力
(1) 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其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員可登上及搜查任何船隻,或進入及搜查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以查明該處是否有須或可能須根據本條例處理的任何兒童或少年,或查明是否有人正犯有或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的罪行;並可將該兒童或少年帶往收容所、醫院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予以羈留,直至有關該兒童或少年的個案受到查訊時為止,或直至社會福利署署長憑藉本條現授予他的權力將該兒童或少年帶往其認為更適當的地方時為止。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修訂)
(1A)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人員,除非事先獲得裁判官、少年法庭或區域法院根據第(1B)款為該目的而發出的手令,否則不得使用武力登上任何船隻,或進入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B) 如裁判官、少年法庭或區域法院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下列情況,則可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人員發出手令,以便為該款所述的目的,在需要時使用武力登上有關的船隻,或進入有關的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a) 該處有任何須或可能須根據本條例處理的兒童或少年;或
(b) 有人正犯有或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及
(c) 只有使用武力才能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處。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增補)
(1C) 任何人根據本條登上任何船隻,或進入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
(a) 如被要求,須出示其身分證明;及
(b) 如已根據第(1B)款獲發手令,則須─
(i) 出示該手令或其副本;及
(ii) 只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處。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增補)
(2)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在進行第(1)款所指的搜查時或在搜查後,可逮捕或促使逮捕其有理由懷疑可被檢控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並可檢取及扣留其有理由相信與本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任何物品、簿冊、文件或帳目。
(3) 任何人不得拒絕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登上有關船隻,或進入有關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亦不得妨礙或阻撓其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處,或將該等兒童或少年帶走,或檢取及扣留該等物品、簿冊、文件或帳目。
(4)
(a)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根據本條進行搜查時,有權向在船隻、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內的人發問,及作出所需的命令或指示,以便進行搜查。
(b) 在任船隻、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內的人,均須誠實地回答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所提出的問題,並須嚎5守署長或上述人員就與該次搜查有關的任何事宜或人士而作出的命令或指示。
(c) 任何人不得使用武力、約束、恐嚇、誘勸或其他方法,促使任何須或可能須根據本條例處理的兒童或少年,離開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根據本條正在搜查或行將搜查的船隻、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或促使其在上述地方隱匿起來,意圖規避或妨礙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的搜查。
(4A)兒童或少年依據第(1)款被帶往任何地方後,如尚未根據第34(1)或34C條(視屬何情況而定)就該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48小時內提出。 (由1993年第25號第16條增補)
(5) 任何人違反第(3)或(4)(b)或(c)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However, you have to address the issue in details to 社會福利署. For instance, your girlfriend does not receive her right to process her education. Once 社會福利署 agree with the case and collect sufficient datas, 社會福利署 will sue your gf's monther. If your gf wins the case, then she will be put into orphan's centre untill she gets to 16.
2008-07-01 4:05 pm
你有錢請律師嗎?
警察一定唔會理你嫁啦...
請律師可能告到GE...
其實我諗一個乖乖女個牙媽係唔會咁對佢囉-_-
冇自由就唔會打到比你啦...
仲有牙...
你又唔係佢老公...
人地家事你就唔好理咁多啦...
你點知到到時你女朋友會唔會後悔告佢牙媽呢...?
2008-06-04 3:12 am
wai_wong18
你刀唔洗講到咁絕呀!!人地以經為左佢個girlfrend煩家啦!!你仲要係到話佢,你仲係唔係人黎家,人地上得黎搵幫手,就係好搞唔店呀媽,如果好似你咁講同個女仔分手,咁個女仔就會好傷心家,同埋如果好似你講得咁簡單ga,咁佢就唔洗上黎搵幫手啦!!!
2008-06-02 1:10 am
我幫你問過一d 法律上的專家 ~
佢地都係律政處 d 朋友
佢地比我o既答案絕對唔係你想要的 ~
但都幫佢地轉句說話比你 ~
佢地話
&quot;人 ge 量詞唔係「條」... 你真係小學級 5 級都不如...&quot;
&quot; e , 你女朋友真係唔死無用喇!因為連你都係一條條咁稱呼佢 ~~
仲有 , 只有屍體先係用一條架! 小朋友&quot;
&quot;個女仔仲有得救,只要佢同你分手就得。佢冇左你呢個咁o既男朋友 , 生活就會變得美好 ~&quot;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38: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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