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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he is 16+, then she can regain her personal right. However, if she is under 16, then it requires herself to stand up and sue her mother.
Essentially, you contact 社會福利署 to follow up the case
章:213, 標題: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條:44, 條文標題:社會福利署署長進行搜查等的權力
(1) 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其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員可登上及搜查任何船隻,或進入及搜查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以查明該處是否有須或可能須根據本條例處理的任何兒童或少年,或查明是否有人正犯有或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的罪行;並可將該兒童或少年帶往收容所、醫院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予以羈留,直至有關該兒童或少年的個案受到查訊時為止,或直至社會福利署署長憑藉本條現授予他的權力將該兒童或少年帶往其認為更適當的地方時為止。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修訂)
(1A)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人員,除非事先獲得裁判官、少年法庭或區域法院根據第(1B)款為該目的而發出的手令,否則不得使用武力登上任何船隻,或進入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B) 如裁判官、少年法庭或區域法院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下列情況,則可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人員發出手令,以便為該款所述的目的,在需要時使用武力登上有關的船隻,或進入有關的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a) 該處有任何須或可能須根據本條例處理的兒童或少年;或
(b) 有人正犯有或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及
(c) 只有使用武力才能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處。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增補)
(1C) 任何人根據本條登上任何船隻,或進入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
(a) 如被要求,須出示其身分證明;及
(b) 如已根據第(1B)款獲發手令,則須─
(i) 出示該手令或其副本;及
(ii) 只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處。 (由1987年第53號第9條增補)
(2)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在進行第(1)款所指的搜查時或在搜查後,可逮捕或促使逮捕其有理由懷疑可被檢控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並可檢取及扣留其有理由相信與本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任何物品、簿冊、文件或帳目。
(3) 任何人不得拒絕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登上有關船隻,或進入有關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亦不得妨礙或阻撓其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處,或將該等兒童或少年帶走,或檢取及扣留該等物品、簿冊、文件或帳目。
(4)
(a)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根據本條進行搜查時,有權向在船隻、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內的人發問,及作出所需的命令或指示,以便進行搜查。
(b) 在任船隻、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內的人,均須誠實地回答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所提出的問題,並須嚎5守署長或上述人員就與該次搜查有關的任何事宜或人士而作出的命令或指示。
(c) 任何人不得使用武力、約束、恐嚇、誘勸或其他方法,促使任何須或可能須根據本條例處理的兒童或少年,離開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根據本條正在搜查或行將搜查的船隻、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地方,或促使其在上述地方隱匿起來,意圖規避或妨礙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上述人員的搜查。
(4A)兒童或少年依據第(1)款被帶往任何地方後,如尚未根據第34(1)或34C條(視屬何情況而定)就該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48小時內提出。 (由1993年第25號第16條增補)
(5) 任何人違反第(3)或(4)(b)或(c)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However, you have to address the issue in details to 社會福利署. For instance, your girlfriend does not receive her right to process her education. Once 社會福利署 agree with the case and collect sufficient datas, 社會福利署 will sue your gf's monther. If your gf wins the case, then she will be put into orphan's centre untill she gets to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