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 - 茶餐廳最低消費

2008-05-30 10:48 pm
在香港, 平常到茶餐廳用餐, 有可能看到在廳內貼有最低消費通告, 如 "每人最低消費20元".
請問這通告 / 聲明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沒有法例依據.
又如果我與朋友入內, 只是朋友進餐, 結帳三十元, 那我倆真的需要多
付十元 ? 如拒付, 會否因此觸犯法例, 又會否因此犯上官非呢?
請詳述賜教. 謝謝.

回答 (2)

2008-05-30 10:59 pm
✔ 最佳答案
DO DO 的法律節目好像有講過:
茶餐廳和客人, 形成一種 "合約' 關係, 雙方對彼此的責任和利益有一定的理解, 這種理解不一定要是成文的契約, 可以是一種默契.
店方的權責: 按它提供的菜單, 提供客人要的食物, 收取菜單寫明 / 而客人明白的價客
客人的權責: 明白菜單的價格, 享用食物, 按價埋單
合約是雙方所訂的. 店方有權加上<最低消費>的條款, 但要盡量讓客人明人此條款, 例如在當眼處展示, 客人進來前清楚講請楚, 客人如果明白這條件仍進來光顧, 就表示接受了這條款, 不肯付最低消費便可被視作<未有履行合約責任>, 被店方要求賠贘. 但不是犯了任何法例.
好像是這樣,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指正.
2008-05-30 10:51 pm
唔會的,人地想搵多d錢吧
參考: 書


收錄日期: 2021-04-19 01:11:2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30000051KK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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