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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問 1: 誰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答 1: 根 據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的 入 境 條 例 附 表 1 第 二 段 , 任 何 人 士 如 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即 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並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a)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c)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b) 項 規 定 的 人 。
(d)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 年 或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爲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
(e)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d) 項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滿 21 歲 的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或 年 滿 21 歲 前 任 何 時 間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f) (a) 至 (e) 項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的 人 。
問 2: 本 人 在 港 應 該 怎 樣 申 請 居 留 權 ?
答 2: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乃 該 證 所 關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證 據 。 在 你 辦 理 登 記 並 申 請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前 , 你 需 證 明 有 資 格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列 及 規 例 辦 理 該 項 登 記 。 為 此 , 當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請 填 妥 申 請 書 ( 表 格 ROP145 ),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居 留 權 組 辦 理 。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廿 五 樓 )
在 提 出 這 項 申 請 時 , 你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 來 自 海 外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 處 理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約 六 個 星 期 , 但 實 際 時 間 要 視 乎 個 別 的 情 況 及 某 段 時 間 內 所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量 而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