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這是一個令人很傷腦筋的問題,因為:
1。住戶已遷出沒有刪除戶籍,是犯了房屋條例的;
2。重建時所作的陳述資料是假的,也是犯了房屋條例;
3。住戶在外購買住宅物業,沒向房署申報並刪除戶籍,也是犯了房屋條例;
4。已婚住戶沒將配偶資料申報,也是犯了房屋條例。
你們犯了4項房屋條例,單是其中一項已經可以判住戶及戶主各罰款5萬元及監禁半年。
首先別說申請公屋或分戶,你們的檔案錯綜複雜,建議你們攪好先。
個人建議:
一於裝傻扮幪,將物業出售後直接申請公屋(反正分戶也是要3年時間);之後主任說你丈夫有戶籍,一於死口唔認說已交表申請刪除戶籍,但大約日期要在買物業之前。一於當房署內部遺失申請書。
另外,因為重建時應該要填表申報公屋的住戶人數,這方面要看戶主合作與否;不合作就一鑊熟,齊齊準備坐牢。(別以為事過景遷便沒事,最近幾個案件都是事發生後十多年,被查出而翻舊帳,當事人們全都要入獄。)一於說不明白表格,以為是申報親人資料,不明白填錯。記住要表現得好聲好氣,知錯那種;如果惡人先告狀,仲要將責任推在房署身上,係人都唔想揹黑鍋,分分鐘人家會「執正」來做。
見你們有小朋友才教你們,但成功與否要聽天尤命!
2008-06-04 00:34:43 補充:
其實我都預了別人會負評,雖然教人走法律空隙是不對,但我真的不想人家的家庭被拆散;做人最重要是「知錯能改」,趁可以補救的時候去補救。
我以前也是住公屋的,上一輩的父母老是說「人家XX也是這樣也沒事」,其實有時候是「時辰未到」,不要以為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