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本人曾於本年2月6日經被警方因開空頭支票罪而拘捕, 並獲得以$2000擔保外出, 在保釋期間, 有關的調查警員致電給我, 要求我向事主還款以作為消案的理由, 期間, 該名警員多次致電給我,每次打電話給我, 都是問我還了錢沒有, 更開口大罵: 『點解你仲唔還錢呀, 你幾時先肯還呀?』似的說話, 在保釋期間聽過不少, 保釋期一次又一次的續保, 都是因為我未還錢給事主, 直至本年五月十九日, 因我已還款給事主, 所以警方正式徹消控罪, 獲發還保釋金.
1. 我想問, 以大家既估計, 該名警員或同僚, 是否認識事主, 所以有以上的行為?
2. 於警察拘捕程序上, 是否警員有權向疑犯追數而換取消案的條件?
3. 照以上案件, 讓名警員是否干犯了任何罪名?
4. 如是普通的空頭支票案件, 警方所給予的保釋期(3個半月)是否過長?
雖然事件告一段落, 但本人在這段期間, 深受該名警員的騷擾,而令本人情緒出現極大問題, 各位見到這個post後, 希望可以能夠儘快解答本人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