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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1.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A.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的居港規定﹕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3)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及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4) 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B.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資產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 *(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國家/地區所擁有
資產限額
綜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 *(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國家/地區所擁有
單身人士個案
資產限額 (港元)
健全成人 22,000
非健全成人(即兒童﹑老人﹑傷殘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成人) 34,000
家庭個案
(a) 家庭成員中有健全成人的個案
健全成人/兒童的成員
高齡﹑傷殘或
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
人數 資產限額 (港元) 人數# 資產限額 (港元)
1 14,500
1 34,000
2 29,000
2 51,000
3 43,500
3 68,000
4 人或以上
58,000
4 85,000
5 102,000
6 119,000
[舉例來說﹐一個七人家庭﹐其中包括兩名健全成人﹑三名健全兒童﹑一名傷殘兒童及一名老人﹐這個家庭的資產限額為109,000元(即58,000元+51,000元)。]
(b) 家庭成員中沒有健全成人的個案
人數# 資產限額 (港元)
2 51,000
3 68,000
4 85,000
5 102,000
6 119,000
# (有關6人以上的資產限額﹐請向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查詢。)
C.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如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