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住在雲林縣斗南鎮,應該去哪裡鑑定會比較公道.也離我比較近?
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是可以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嘉雲區車鑑會 (05)276-9474 嘉義市王田里圓福街80巷8號。
個案的雙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都能公開在現場說明陳述。
鑑定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各交通專業機構,也有民間專業人士共同組成,一場鑑定會至少有4-6位鑑定委員,且事先根本無法得知,哪一天的案子由哪幾位委員開會,且在開完鑑定會之後,所有委員還必須針對當天的所有個案,一件一件的針對雙方當事人的說詞質疑點再開會做討論,聽取所有委員的意見,才會做出最後的裁定。
申請鑑定:
距肇事日期起算六個月內都能提出,逾期則不受理。
鑑定會和調解委員會相同,無任何強制權,只能寄發通知單,告知開會日期ˋ時間而已,雙方當事人是否參加鑑定會,得以自由選擇,去或不去。
那應該準備什麼資料?好心有好報的!!真的急!! 好心人幫幫我吧!!
除雙方 當事人的說明之外,還是以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紀錄時間[白天或夜間]ˋ天氣[晴ˋ雨天]~~等等,警訊資料做為依據重點。
2008-05-29 21:45:00 補充
還有對方肇事立即移走車輛!這樣是不是有破壞現場的嫌疑??
立即移車現場當然不完整,現場是遭破壞無誤,但並無罰則規範。
還說他不知道有A到人!!那是不是開車都沒在看右邊那是不是開車都沒在看右邊!真的很氣!小女子能力有限.只好上網尋求幫忙!!!
依你所述: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右轉彎車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肇事者要我有事就問他的產險公司說我問他她也不懂 ,還說他除強制險還附加300萬的保險.我如果提的出來賠保險公司都該負責.這話顯然是騙人的!!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理賠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追訴時效為二年]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而對方必須要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對方]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9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