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姐姐於03年7月到一間中葯店工作,時薪(每日5小時),年中無休,工作至到去年12月叫她回家等電話,問過勞工處;應給予勞工假期;年假等等,請問姐姐可追討什麼假期之工資;(因她基本上已附合勞工法例之418),姐姐日前問過該無良僱主,對方稱:我沒有欠你任何假期,向勞工處追討,隨便你.
請各位指教,謝謝!
更新1: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謝謝! 再有資料補充: (1) 並沒有簽署任何合約;當初只是由朋友介紹的,口頭上稱:每日由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星期一至六)而星期日則至中午12時30分; (2) 每次於星期日以現金支付該星期之「薪金」給本人姐姐; (3) 一直沒有享有任何假期(勞工假,大假,病假); (4) 由去年11月開始「段段」續續安排本人姐姐上班;有時一星期3天,4天不等; (5) 至去年12月初上了一天班;即說:回家等電話;大約新年後再找你,(之後至今並沒有任何通知); (6) 每逢新年初有10多天無上班;(但並沒有任何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