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於是我就從左側過去,結果沒想到她又偏過來,機車手把擦到我右後門跌倒,我立即下車看,並叫警察處理
首先還是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結果他說只有這樣我們不會和解,那意思很明顯
若只動用強制險理賠,那是必然沒有人會同意跟你和解的,機車也有強制險,縱使你沒保險或拒賠,對方同樣可以直接向強制險申請理賠。
所以等於你根本就沒理賠,有誰會笨到你沒花錢而同意與你和解?
(可惜沒錄音)哇勒,變恐嚇了,
家屬的情緒言詞可以理解,既然沒有錄音足以佐證,說這些等於白說,一件歸一件,事故歸事故ˋ恫赫歸洞赫,縱使有恐嚇事實足以認定構成犯罪要件,仍必須另提告訴另案處理。
後來輾轉從那天來的那三個人得知對方要30萬元,我寧願上法院也不會讓他得逞
你要做何決定,當然是你的權利,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而你必須要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你]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9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長輩說這種人要用別種方式對付,不然就像欠卡債一樣永遠被敲竹槓,可是因為很煩不知如何處理,讓我精神壓力很大,因為我說正常程序就由保險公司出面,結果他說保險那是你的事
沒錯!
對方說的完全正確,你有無保險ˋ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他們求償ˋ提告的對象都是肇事當事人[你],縱使你有加保[任意險],刑事庭保險公司也無法代替你出庭。
,我要見面談,不然天天找人到你家,可是那種人要怎麼跟他談,
當然也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在受理申請後,會寄出調解日期ˋ時間通知函,通知雙方當事人。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2008-05-28 09:37:45 補充
我請問我全權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能ㄇ?
不行ˋ也行不通!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僅就醫療部份的有效收據實支實付,不會也無義務派員處理,任何善後和解事宜。
在來我只有強制險夠ㄇ?
同以上說明:
不只不夠,等於你自己都沒出錢,絕對不可能有人願意跟你和解。
我能夠不跟他見面直接詢求法院處理ㄇ?
那是你的權利ˋ當然可以!
現在就怕對方先對你提出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建議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回告訴,被告[你]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如果第一家醫院說不用開刀不用住院,他私自又去開刀這樣對ㄇ?
這由醫療專業醫師依傷勢病情研判,沒有什麼對不對的!
你根本無權主張,他人的傷勢要在哪就醫,縱使法院也無權干涉。
我覺得他不是善類,我不跟他見面,當然也不可能再ㄑ看他受傷的老婆,我站的住腳ㄇ?
恐怕只會讓對方更恨你ˋ更抓狂ˋ更難達成和解而已。
誠如對方所述:[你毫無誠意],只想用強制險理賠,且不願意進入被害人家中探病,在事故案例經驗中,此作為無法讓被害人信服,只會增加仇恨而蓄意刁難。
2008-05-28 12:48:22 補充: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2008-05-28 12:49:16 補充: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