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2008-05-27 10:01 pm
禁制令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回答 (2)

2008-05-28 9:41 am
✔ 最佳答案
禁制令(Injunction)係法庭在處理完一單案後, 對某方所發出嘅一個命令. 目的係去限制某人或機構不可做某d特定嘅嘢. 例如: 某人被裁定擁有某著作嘅版權, 就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去禁止另一人去複印他擁有版權嘅物品. 又或者, 夫婦離婚, 老婆有撫養權, 但驚老公帶個仔走佬, 就可申請禁制令. 法庭在有理據支持下, 可出禁制令不淮老公帶子女離境.

臨時禁制令就係在法庭未審訊之一單案前, 為防某方在審訊前做出某些事情, 影響對方的利益, 法庭就會發出臨時禁制令, 不淮對方在未有審訊結果前做某d嘢. 例如: 郭先生入禀法庭, 要求弟弟確認佢在有醫生證明之下可做番主席. 但在法庭排期審訊前, 弟弟會開董事會罷免佢. 咁阿郭生就申請臨時禁制令, 唔俾弟弟開董事會, 直到法庭對郭先生嘅入禀有審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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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8 01:43:19 補充:
臨時禁制令英文係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s或Emergency Injunctions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8-05-28 5:30 am
申請禁制令, 首先必須以書面形式入稟法院,法官再安排原告(申請人)到法院提交有關理據及會面再進行審批是否頒發。

禁制令分為臨時禁制令與永久性禁制令2種
臨時禁制令是設有有效期限有效期有多久完全跟據案情決定沒有標準但是期限已過就可以公開

永久性禁制令一旦頒發如果申請人不願意是無法解除
一般而言申請禁制令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1.被告對原告構成誹謗: 因誹謗申請禁制令必須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地址及聯絡方法

這種案例多適用於永久性禁制令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 謗」分 成 兩 大 類 : Libel 及 Slander 。
Slander 是 指 口 頭 上 的「誹 謗」 , 或 可 解 成 詆 毀 他 人 ; 而 Libel 是 較 永 久 性 的 一 種 「誹 謗」, 通 常 是 透 過 文 字 、 圖 畫 等 實 物 或 戲 劇 、 廣 播 等 媒 體 所 作 出 的 「誹 謗」。

Libel 及 Slander 兩 者 之 間 最 重 要 的 分 別 , 在 於 Libel 的 受 害 人 無 須 受 到 任 何 經 濟 損 失 , 則 可 興 訟 ; 而 Slander 的 受 害 人 , 一 般 都 要 有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 才 可 以 向 詆 毀 他 的 人 追 究 責 任 (有 惡 意 成 份 , 或 有 損 專 業 名 聲 , 或 詆 毀 他 人 的 貨 品 或 產 業 權 等 特 殊 情 況 除 外 ) 。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2.侵犯個人私隱: 禁制令頒發前仍然可以公開。
這種案例多適用於永久性禁制令

3.禁制令頒發後不影響公眾知情權及公眾利益

2008-05-27 21:31:07 補充:
4.原告對被告構成滋擾罪: 必須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地址及聯絡方法
這種案例多適用於永久性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2者機會各半

亦有例外案例十多年前便有例子,香港有一男明星因為有女fans示愛,女fans出盡法寶,但最後卻被法庭判為【滋擾罪】,最後法庭更成功申請了禁制令,女fans不可進入男明星 十米 範圍之外。因為該女fans及男明星有傳媒為他們作證

2008-05-27 21:32:00 補充:
5.被告違反與申請人簽署的合約: 這種禁制令有效期是直至合約結束

6.經常性受家人虐待: 這種禁制令其有效期只限 3 個月,另可展期 3 個月,有. 效期合計不得超過 6 個月。

2008-05-27 21:32:15 補充:
《家庭暴力條例》(第 189 章),虐兒、虐待配偶和性暴力個案的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不准騷擾令、驅逐令或禁制令。如被虐待的配偶決定離婚,亦可同時辦理離婚程序。虐兒或性暴力個案的受害人,在適當情況下,可提出民事法律訴訟、申請禁制令、其他法律補救及/或損失賠償。

2008-05-27 21:32:22 補充:
7.侵犯版權
如果商品證實侵犯版權法庭頒發禁制令,命令制造商禁售及回收貨品

最後提供免費法律咨詢途徑給你,但是申請正式禁制令仍需收費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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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香港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2: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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