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說業主在死約期後,生約期內加租$300?!
這業主真的胡亂來,您是否屈就了他呢?這是違反租務條例的,不合法呀!
租務條例說明,在死約期內:
1) 業主無權加租。
2)無論是租客或是業主想在死約期內退租的話,都需賠償餘下的租期,或者雙方協商。
而在一年死約期後,踏入一年生約期內,業主都無權加租,只是某方想結束租約的話,需給予一個月的通知期,或是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而且不可將按金當租金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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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您業主的做法,一已違反租約規定,在一年死約後的一年生約期內任意加租。二您是可以在生約期內提出一個月的通知期退租的,他無可能要求您賠償餘下的租期。
您不要亂聽他的說話,他明顯不懂租務條例的同時,胡亂將主觀不合理的要求套用您處。
您需要求他將不合理已加了您2個月共600元的租金,退回給您。再說出您只給予他一個月的通知期就結束此租約。
我希望您參看以下網頁:
http://www.eaa.org.hk/publications/ch_pub_hk_domestic_tenancy2.htm
2008-05-29 05:31:53 補充:
我這樣理解,既然漏空了沒填寫,就應按法例的說明去行事。換句話說,一)您的業主無權在生約期加租,因已寫明是一年生約、一年死約。除非有另說明及刪除一年生、死約的規定。二) 漏空了多少個月通知期退租,當然我不是律師,但以我理解及認知上,很多時在法例上亦有隱含條例,就是說沒寫明另一解說,就代表按法律做事。
而法律是說明一年死約後踏入第二年生約期,業主無權任意加租。
2008-05-29 05:37:18 補充:
及,沒說另訂說明退租期多少個月,法例是說明最少一個月的。換句話說,您只需按法律做事。
我看得出您是一個很好、很乖的租客。您是想按法律及租約上去行事,但您不幸遇上令您為難的衰業主。我常說一樣米養百樣人,有些人一面倒總是說租客就是最衰的,但亦有衰業主存在!
我本不會教人用旁門左道去行事的,但我見您的業主根本是有心故意漏空不填一些需清楚說明的地方,而我見您對租務並不熟悉才令今次陷入困擾中。為此我也破例教您本不應做,但既然業主可以不按法例去行事,所謂您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2008-05-29 05:52:13 補充:
您有兩個做法:
1) 您應有兩個月按金有業主處,根著這兩個月您不要交租吧!剛好昨天是新一期交租,您交了否?跟著您嘗試與新業主傾待兩個月後才起租。這樣您最多賠上兩個月業主無理加租的600元。
2008-05-29 05:52:17 補充:
2) 正確的做法,您按您已口頭說明的一個月退租該日,再補寫一份白紙黑字的寄給他,說明您於何時已口頭通知他一個月後退租。而且您已查證他不該任意在第二年的生約期內加租,您已繳交的兩個月無理加租600元,他需退回給您。否則您會到小額審裁署告他要求將按金及無理加租退還!您亦可註明這個月的退租期您不會交租,租金由按金抵銷(但這是不合法的。那您需想想為了減低您的損失,是否應出此下策。因我怕到了小額審裁署會否因這點不接受您的申請,我也擔心此點會否拖累您索償不到按金。)您可寫明他需退回一個月按金及600元的無理加租的租金。
2008-05-29 05:54:13 補充:
給您一些免費的法律咨詢:
民政事務總署
中央電話諮詢中心
28352500
[email protected] 0900-1900(一至五)。 廣東話、英語、普通話
服務簡介: 市民可透過各區的民政事務處,索取政府服務資料,辦理私人用途的宣誓,以及安排約見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的義務律師。
2008-05-29 05:54:27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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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0 15:33:59 補充:
lwk0701 :
唉!您真是世上僅有的好租客。您那個無理的業主這樣對您,您都這麼心地好。這樣吧! 您已多付了600元,您向業主說在今月的租金中扣除,因這是不合法,即是說在原先的租約訂明每月租金是$3,300減去$600,換句話說您只付$2,700。這點我覺得您無理由妥協。
而您的業主存在著恐嚇,他無可能停您電的,因在租務條例中,業主在理由給予租客一個安心靜妥的居住地方,若他任意停您電,而您又在足夠證明您每月在持電費單去繳費的話,這明顯罪在業主處。
2008-05-30 15:43:10 補充:
跟著我教您說,去到這個位置,既然您這麼好人,他仍"大"您。您唯有以其人以身,還以其人之道。他說叫收數佬向您收數,這點在法律上已明顯有恐嚇成份。基於此點,您向他說您會保留報警的行動。
而您跟著向他說已徵詢法律意見,在生約期內只要給予一個月的通知已可退租,基於您只會遵守法律,而租約中亦沒另註明額外的條件,所以您問過律師說只會按法律處理。
2008-05-30 15:48:05 補充:
那麼您說按法律程序,今月的租金已繳付了,及一個月的通知期早於(因您已曾向他說明)所以您只會租到那日(一定要明確說明一個日期,不要隱含)。而這日我會提議您就是6月27日,因按租約所簽的日期為介限。
基於您按足法律去行事,若業主真的不交還按金給您,您向他說律師已教您可入稟小額審裁署向他追索,成數機會會很大的。(不過,我不知您的租約有否打厘印,若有,就100%可追討)
2008-05-30 15:54:06 補充:
以下是小額審裁署的網頁,費用只需數十元而已。
http://www.judiciary .gov.hk/tc/crt_servi ces/pphlt/html/sc.ht m
另再教您"大"業主,您問他有否如實去差餉物業估價署做一份免費的CR109,若沒有,一來他已沒法律效力向您追討欠租。二來已違反法律,不單他補做已罰錢,而且您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舉報他。
再教您再"大"業主,您知出租物業一定要報稅的,若他真的無理取閙,您可去稅局舉報他。這點,足已今他入獄,後悔一生這樣對一個好的租客。
2008-05-30 16:01:49 補充:
我真替您不值,根本您是在勝利的一方,有時讓人是需要的,但他不斷迫您埋牆角,我希望您聽我的說話以我所提教您的法律認知,去"大"回他!讓他知道您不是什麼也不懂,只是先前給他無理索取$300的加租,不代表您什麼也不懂,只是想息事寧人,尊重他而已。若他以為這樣可以很得逞,那您需讓他知道最後您會按法律去處理。
在此網,我只會看到衰的租客居多,沒想到您是一名超級好客。有時有智慧懂得保護自己是需要的,有時您遷就他或許他以為您是奈弱,故適時"TOUCH"硬淨一點是要的。我見您給他不斷的欺負感很不開心,希望您好人有好報,上天定會給您一個公平的處理。祝您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