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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型 肝 炎 的 傳 播 途 徑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大 量 存 在 於 病 人 和 帶 病 毒 者 的 體 液 , 主 要 是 血 液 、 胎 水 、 精 液 及 陰 道 分 泌 物 。
傳 播 途 徑 : -
母 嬰 接 觸
帶 病 毒 母 親 一 般 於 分 娩 期 間 或 於 襁 褓 期 間 把 病 毒 傳 染 給 嬰 兒 , 機 會 高 達 90% 。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等 高 度 流 行 的 地 區 , 母 嬰 接 觸 是 主 要 的 傳 播 途 徑 。
血 液 接 觸
- 透 過 刀 傷 、 擦 傷 的 皮 膚 、 眼 睛 或 口 部 的 黏 膜 而 意 外 地 接 觸 到 帶 病 毒 者 的 血 液 或 分 泌 物 。
- 與 他 人 共 用 針 筒 注 射 毒 品 。
- 用 未 經 妥 善 消 毒 的 器 具 穿 耳 、 紋 身 、 針 灸 等 。
- 共 用 日 用 品 如 剃 刀 、 指 甲 鉗 等 容 易 令 身 體 受 損 的 用 具 。
性 接 觸
在沒有安全措施下和帶病毒者進行性接觸。
乙 型 肝 炎 預 防 方 法
乙 型 肝 炎 是 血 液 傳 染 疾 病 的 一 種 , 因 此 預 防 措 施 和 其 他 血 源 性 傳 染 病 都 一 樣 。
小 心 清 潔 傷 口 及 包 紮 妥 當 。
處 理 被 血 液 或 體 液 污 染 的 地 方 或 用 具 時 , 都 應 戴 上 膠 手 套 : 用 一 份 漂 白 水 加 四 份 水 消 毒 帶 有 病 毒 的 物 件 。
不 要 與 人 共 用 剃 刀 、 牙 刷 、 指 甲 鉗 等 容 易 令 皮 膚 受 損 的 器 具 。 亦 不 要 與 人 共 用 針 筒 、 針 嘴 注 射 毒 品 。
避 免 紋 身 、 針 灸 或 紋 眉 、 脫 痣 等 手 術 , 如 有 需 要 , 盡 量 使 用 「 用 後 即 棄 」 的 器 具 , 或 確 保 儀 器 徹 底 消 毒 。
減 少 性 伴 侶 的 數 目 , 採 取 安 全 性 行 為 和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套 , 如 知 道 性 伴 侶 為 帶 病 毒 者 , 應 該 儘 快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
乙 型 肝 炎 預 防 方 法 - 疫 苗 注 射
最 有 效 是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 疫 苗 一 共 需 要 注 射 三 次 , 第 一 和 第 二 次 相 隔 一 個 月 , 第 二 和 第 三 次 注 射 之 間 相 隔 五 個 月 。
依 時 接 受 三 次 疫 苗 注 射 後 , 大 約 90 - 95% 的 人 可 以 產 生 長 期 的 免 疫 力 。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預 防 疫 苗 之 前 ,應 該 預 先 檢 驗 血 液 , 只 有 從 未 被 乙 型 肝 炎 感 染 過 的 人 , 才 需 要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的 對 象
以 下 人 士 特 別 需 要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
新 生 嬰 兒
帶 病 毒 者 的 家 人 及 性 伴 侶
注 射 毒 品 人 士
經 常 接 受 血 液 或 血 液 製 成 品 的 人 士
洗 腎 人 士
工 作 上 需 要 接 觸 病 人 血 液 或 體 液 的 醫 護 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