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我得先表達=[專任約]是非常不公平的(只有該仲介公司有權賣)[一般約]比較公平.***目前的法令並無罰則約束被委託的仲介公司在約定期間不做銷售動作***
房地產買賣過程中:[簽約人]不一定是[新所有權人]所以:付款跟你簽訂買賣合約書的;就可以不是真正向你買房子的人.***如此=斡旋金&要約書的提示人,身份就更糢糊囉!***
我不願意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這種老鼠屎一直以來都存在於房屋仲介業者間...我也正在賣房子;但是我只相信直營店.因為大公司信譽做保證,買賣價透明化.如有你敘述情事:一定約見雙方議價.絕非單憑仲介方說詞.
[例]:有一房屋簽約底價為500萬.仲介方賣出500萬後,則仲介傭金應該可以取得25萬.如此應該功德圓滿,買.賣.仲.3方都盡責任義務權利.....但是:買與賣雙方皆非專業.唯一具有專業的仲介方如果想多賺一點時,問題就會產生...已賣500萬.卻謊稱買方只出450萬;(不賺你的傭金,只賺買方的)只要你同意,立刻找人頭跟你簽約.反正多賺50萬,演演戲成本不高.......
強調:上邊舉的例只是猜測並無特定對象.請仲介從業者不要介意.在此也呼籲:立法院諸公能留意到賣屋者的權益.早早修法,好讓賣屋與仲介方的誠信受到肯定.保障老百姓的身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