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是高利貸因為年息超過60%,即1000元,每月利息不超過50元。
17000x12/170000x100=120 (年息係120%),[約總利息為51000而還款期改為6個月,年息剛好變為60%乎合不超過60%;每月最多可收不多於850元的利息]
14000x12/200000x100=84 (所以20萬每月固定利息14000元年息係84%)
以200x50=10000,即每月200000最多可收不多於10000元的利息。
對於這些不按時還錢的人來說,最簡單就是把所有利息轉到佢度(即人收你幾多你收佢幾多,若要從中賺佢息你就要小心計清楚。但個人經驗所知,你自己一定蝕,蝕在時間值以及個人信貸記錄等,即使佢真的肯還清,分分鐘都拖你好長時間,但你亦要不停的追,否則可以會拖得更長)
Cap 163 SECT 24 過高利率的禁止
章: 163 標題: 放債人條例 憲報編號: 23 of 1999
條: 24 條文標題: 過高利率的禁止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23號第3條
第IV部
過高利率
(1) 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
(2) 關於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3) 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 (由1999年第23號第3條修訂)
但關於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在更改有關利率之日屬有效者,則於該協議生效時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須繼續適用。
(4)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0年。 (由1994年第82號第33條修訂)
(5) 本條不適用於─
(a) 附表1第2部第12段所指明的貸款;或
(b) (就該等貸款而言)作出該筆貸款的人。 (由1988年第69號第20條代替)
2008-05-24 00:49:04 補充:
每月固定利息是平息(因不論日數多少,利息是固定不變)
2008-05-28 00:04:40 補充:
只要在佢遲還的日子裡不再計息相信可以因貸款期延長而導致利息下降,這或可避免觸犯法例